[ 李迎春 ]——(2007-8-24) / 已閱65308次
【李迎春律師點評】:裁員,支付經濟補償是應該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李迎春律師點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李迎春律師點評】:此項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天經地義。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師點評】:兜底條款,為今后法律預留接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李迎春律師點評】: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深圳已經適用多年了,更具公平合理性。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李迎春律師點評】:計算封頂待遇僅適用于高工資收入者,普通工資收入者尚不夠格“享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李迎春律師點評】:工資具體包括哪些項目,這關系到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勞動者得仔細看清楚了。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李迎春律師點評】:賠償金不等于經濟補償金,支付了賠償金外,是否還需支付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李迎春律師點評】: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跨地區轉移接續,是現階段很多勞動者寧愿用人單位支付現金而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的一個原因,此條僅是一個倡導性條款,尚無法解決現實問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李迎春律師點評】:不出證明、不移檔案、不移保險,是很多用人單位挾制勞動者的常用招數,勞動合同法首次規定不出證明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不移檔案需受處罰。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李迎春律師點評】:誠實信用,辦理交接,理應如此,一手交接、一手給錢,公平合理,但是,不排除用人單位濫用該條款,故意拖延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李迎春律師點評】:為什么是二年?不是一年、三年?我想應當是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銜接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李迎春律師點評】:本條是關于訂立集體合同的規定,可以概括為十二個字:平等協商、民主程序、訂立主體。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李迎春律師點評】:此條是關于訂立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正因為“專”,所以不“全”,專項合同中未約定的內容,應當另行簽訂勞動合同進行明確。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李迎春律師點評】:注意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適用的區域為縣級以下區域。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李迎春律師點評】:履行報批程序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生效后的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新入職的新員工也同樣適用。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李迎春律師點評】:訂立了集體合同后,勞動者獲得的實際權利往往會大于政府最低標準,這就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優勢。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李迎春律師點評】:注意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主體是工會而非勞動者,協商是必經程序,仲裁訴訟可選擇適用,仲裁已非前置程序,這是對勞動法的一個重大突破。另外我想,如果職工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是要求職工承擔責任呢,還是要求工會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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