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物業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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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政府
廣安市物業服務管理規定
(四)物業服務合同;
(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事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六)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七)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等的使用和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
(八)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監事會成員聯系方式;
(九)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事會成員支付物業服務費、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情況;
(十)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規約約定的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七十條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公示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業主提出的異議進行研究處理,并書面答復。
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應當建立相關制度,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第七十一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公布、公示信息應當及時動態更新。
第七十二條 建立物業服務質量保障機制。落實物業服務人服務質量主體責任,建立服務投訴處理制度,健全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可以共同組織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評估,開展滿意度測評,也可以聘請第三方進行評估,其費用協商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委托第三方對物業服務進行評估。
第七十三條 建立物業服務信用評價制度。根據合同履行、投訴處理、日常檢查等情況,按照規定采集相關信用信息,實施信用綜合評價,依法依規公開物業服務人信用記錄和評價結果,依法運用信用信息。
第七十四條 業主監事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的職責、履職方式、工作規則等,履行監督職責。
業主監事會監督下列事項: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
(二)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人;
(三)訂立、續訂、修改、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合同;
(四)改建、重建公共設施、共有部分;
(五)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經營;
(六)共有資金、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等;
(七)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義務情況;
(八)物業服務費調整;
(九)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監事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或者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公示履職情況。
第七十五條 發生物業服務管理爭議,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業主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支付;物業服務人可以通過電話、書面通知等方式催交,也可以提起訴訟。
實行自行管理的,業主未按照確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的,執行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催交。
第七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利害關系人等對下列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通告全體業主:
(一)物業服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章程、管理規約的行為;
(三)物業服務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行為的,業主、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依法追究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章程、管理規約等履行職責,依法追究責任;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違規決定、實施物業服務管理事項,由簽字同意該決定、實施該事項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履行職責、違法干預物業服務管理事項、侵害群眾合法權益、謀取私利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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