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第一百七十五條 項目立項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優先,改善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糧食產能;
(三)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集約節約用地;
(四)堅持農民自愿,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五)利用先進科學技術,達到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六)聚合相關部門涉農資金或社會資金共同參與土地整治。
第一百七十六條 項目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一般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農田水利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
2、項目區應相對集中連片;
3、項目區土地權屬關系清楚,沒有土地權屬糾紛;
4、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當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組織實施能力較強。
(二)具體條件
1、土地整理項目
①整鄉整村推進;
②自然條件與農業生產條件等基礎條件較好;
③具備一定新增耕地潛力,應保證項目實施后耕地面積不減少;
④有相關配套工程和資金,與相關部門工程建設計劃充分銜接。
2、土地開發項目
①新增耕地率原則上要達到建設規模的60%以上;
②項目區坡度、開發前地類、土質等條件符合要求;
③不得毀林開墾。
3、土地復墾項目
①項目區為因歷史原因土地復墾義務人滅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及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
②項目原則上從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數據庫中選取。
第一百七十七條 承擔項目測繪、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與預算編制、工程監理、社會中介審計、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單位、招標代理的中介機構和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是在省土地綜合整治局進行了備案的。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中介機構和工程施工單位的選定,應按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執行,為確保項目建設在規定期限內按時完成,縣級人民政府不再規定新的公開招標標準。市縣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加強對參建單位的誠信考核管理工作。
第一百七十九條 項目申報按以下程序:
(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省國土資源廳與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項目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安排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項目。
(二)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財政局根據鄉鎮、村提出的項目選址立項申請,對申請實施區域進行現狀調查,擇優擬定項目區范圍,并將初步擬定的申報項目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審核。對擬選定的項目區實施范圍,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討論同意,村支兩委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通過。
(三)依據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審核確定的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會同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進行項目選址踏勘,選址踏勘必須邀請當地鄉鎮政府分管領導、村支兩委負責人參加,聽取他們的意見,初步確定項目區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聯合匯總,統一報省國土資源廳確定具體的申報項目區。
(四)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按規定選取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政府已立項的重大工程項目除外,下同)。
(五)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農業、交通、水利、林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充分論證。對通過論證的項目,由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政府出具項目立項申請。
(六)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將項目申報相關資料報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相關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統一上報省土地綜合整治局、省財政廳。
第一百八十條 項目申報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政府立項申請;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摘要書;
(三)項目區位置圖、項目區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用紅線標注項目實施范圍)、萬分之一國際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用紅線標注項目實施范圍)、基本農田保護圖(用紅線標注項目實施范圍,土地開發項目和不涉及基本農田的復墾項目除外);
(四)可研報告附件資料。
第一百八十一條 項目立項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依據立項批復和相關技術標準,按規定選取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和設計單位,分別進行項目區現狀測繪,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
第一百八十二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與項目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村組干部、村民代表、設計單位一同對項目區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土層厚度、森林植被和農田水利設施狀況等現狀進行調查,與村民代表面對面地座談,形成座談會議紀要,作為規劃設計的依據。
第一百八十三條 項目設計方案按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應當將設計方案在項目區公示,再次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見,根據村民代表的合理建議進行適當修改,并將征求意見表作為規劃設計文本資料裝訂入冊,作為規劃設計提交省市審查的必備附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因調查不實,規劃設計不符合項目區內自然條件、脫離實情,規劃設計做重大變更的,取消項目規劃設計單位在永州農村土地整治市場的準入資格,向省土地綜合整治局提出取消其備案資格的建議,并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因規劃設計原因,造成工程損失的,依法追究該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具有較強專業特點的橋梁、渡槽、塘壩等單體工程,必須由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否則予以取消。
第一百八十六條 開發整理的耕地的耕作層、平整度、灌排水條件、道路以及生態保護措施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確保耕地質量。
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可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農業主管部門依照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耕地開發項目的質量進行監管。
第一百八十七條 項目建設任務及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報批,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涉及建設范圍、建設規模、投資規模、新增耕地面積調整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其他變更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有權批準機關進行實地核實,同意變更的由原項目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和預算調整方案。因設計變更增加的投資預算,由項目所在縣區自行解決。
第一百八十八條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成立項目實施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工作措施,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實施應當實行公告、工程招標投標、項目法人、工程監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
第一百八十九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負責組織項目工程驗收;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組織項目初驗;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項目驗收。
第一百九十條 工程施工結束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村民代表,根據項目設計進行工程驗收。
第一百九十一條 驗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因監理單位的責任,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取消監理單位永州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監理資格,并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因監理單位的責任造成工程損失的,依法追究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工程驗收合格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計,辦理工程結算,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按規定開展財務決算審計,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向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申請項目初驗。
第一百九十二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應及時組織項目初驗,對工程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責成其所轄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限期整改。同時,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整、耕地質量等級評定(開發項目)等工作。初驗合格且完成相關工作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應出具項目初驗報告。
第一百九十三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完成項目初驗后,應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進行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交項目驗收申請、項目竣工報告、竣工實測圖、工程驗收報告、項目初驗報告、工程結算審計報告、財務決算報告、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土地權屬調整報告、工程監理總結、設計變更方案和批復、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報告(開發項目)等相關資料。
第一百九十四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還應按要求準備好項目立項、設計和預算、招標、實施、監理、土地權屬調整、土地變更調查記錄、會計賬簿和原始憑據等相關資料,以備驗收查詢。
第一百九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按規定設立驗收組,組織項目驗收,驗收組下設工程小組和財務小組。工程小組負責核查設計實施及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情況,各單項工程的工程量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設情況,檔案管理情況,工程后續管理及效益情況等,并提交技術評定意見;財務小組負責核查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會計賬簿、原始憑據、資金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設情況,財務檔案管理情況等,并提交技術評定意見。驗收組在審查工程小組和財務小組提交的技術評定意見、項目地籍管理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出具項目驗收意見。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
第一百九十六條 項目立項前,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組織做好項目區土地權屬現狀調查。
組織村、組對權屬界線現狀進行指界確認,對擬拆遷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權屬、界址、面積、用途、坐落等逐一進行登記。
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充分征求村組、村民意見,確認權屬現狀,并在權屬現狀(勘界)圖、地籍資料上簽字蓋章。
擬實施土地所有權權屬界線需調整的,應組織雙方村、組簽訂同意調整權屬初步意見。涉及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調整的,應與土地使用權人逐一簽訂土地使用權調整初步意見。
第一百九十七條 項目設計階段,凡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詳細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項目工程布局設計完成后,必須對新的權屬界線予以定位,制作既有權屬界線現狀又有新權屬界線的權屬調整圖。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必須在項目所在地鄉鎮、村組公示、公告,無異議后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權屬調整協議。
第一百九十九條 項目實施前,施工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對新的權屬界線實施定位,埋設拐點界樁,嚴格按定位的權屬實施工程。
第二百條 施工前或施工中發現新的權屬界線確因設計原因無法實施,需要重新調整權屬界線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再次征得雙方村組、村民同意,與村組簽訂變更協議。編寫變更權屬界線報告和制作新圖件報有權批準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百零一條 項目工程完工后,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組織對新的權屬界線和已拆建筑物土地進行驗收,在新的權屬界線圖件上加蓋權屬確認章,制作權屬、地類變更調查記錄表,并協助和指導村組按簽訂的權屬調整方案搞好土地歸并、土地分配等工作。
第二百零二條 項目驗收后,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新的權屬界線及時更新土地利用數據庫并進行土地變更登記工作,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滅失的,按規定注銷土地使用權。
第二百零三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應固定一名項目信息報備工作人員。
監測監管系統中報備的各類信息應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要與接觸信息的相關工作人員簽訂信息保密協議,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百零四條 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包括: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等。
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禁止截留、滯留和挪用。
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按省、市財政部門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第二百零五條 土地整治涉及村莊拆遷復墾等建設用地需調整利用的,應當申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增減掛)項目,增減掛項目可以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統一規劃,整體實施,分項報批,分項驗收。
第二百零六條 增減掛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據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組織申報。增減掛項目應當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百零七條 申報立項提供材料除提供第一百八十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標注建新地塊和拆舊地塊的編號、位置、范圍、地類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或者土地整治規劃圖(局部);
(二)縣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資金保證、項目按期竣工并歸還掛鉤周轉指標的承諾函。
第二百零八條 增減掛項目涉及的人口及房屋狀況 “三榜公示”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項目區測繪、項目規劃設計等按照農村土地整治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百零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組織實施增減掛項目。
第二百一十條 拆遷安置點(新村)選址應當本著方便生活、有利生產、因地制宜、節約集約的原則,充分考慮建設規模和公共服務,靠近集鎮或者人口較為集中的中心村和基層村。
第二百一十一條 拆遷安置點(新村)農民住房、公共用房及水、電、通訊、道路、排水、公共廁所、污水處理、公共綠化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統一建設。
第二百一十二條 項目區安置對象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公安、財政、農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竣工測繪、工程財務決算和項目驗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零五條至第二百一十三條執行,測繪圖件比例尺應當不小于1:2000。申請驗收除提供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縣區人民政府申請驗收文件;
(二)拆遷安置地塊勘測技術報告(圖件比例尺1:2000);
(三)拆遷安置點(新村)建設影像資料。
第二百一十四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年度掛鉤周轉指標使用臺帳,每季度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指標使用及歸還情況。
第九章 礦產資源
第一節 礦業權
第二百一十五條 采礦權設立應當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并依法經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查批準。
不符合采選行業準入條件或者大礦小開的,不予設立采礦權。
第二百一十六條 采礦權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程序,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二百一十七條 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權申請報告及申請登記書;
(二)以地形地質圖和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拐點標定,并附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比例尺1:1000—1:5000);
(三)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四)采礦權申請資質條件證明;
(五)礦產資源預申請或者采礦權出讓的批準文件;
(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備案書;
(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和備案文件;
(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和礦山初步設計及其批準文件;
(九)企業設立的批準文件或者項目立項的核準、備案文件;
(十)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及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意見;
(十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批準文件;
(十二)采礦權評估確認資料;
(十三)占用林地的應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一十八條 申請采礦權轉讓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轉讓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采礦權轉讓申請書;
2、轉讓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轉讓的理由,礦山生產和儲量利用情況,保有資源儲量和現有生產能力等);
3、采礦許可證(正本及副本);
4、轉讓人及受讓人企業營業執照;
5、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
6、繳納采礦權價款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
7、地質資料匯交證明,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復核報告或者相應評審備案的其他地質報告,占用資源儲量登記書;
8、礦山環境保護審批意見及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評估確認資料;
9、國有、集體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的,應當提交該企業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批準文件;
10、申請轉讓的采礦權屬于再次轉讓的,附原轉讓審批文件;
11、土地復墾任務完成情況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執行情況及保證金繳納情況的證明;
12、礦山生產滿一年、礦業權屬物爭議等證明材料;
13、取水許可證;
14、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二)受讓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受讓申請報告;
2、受讓人營業執照;
3、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4、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一十九條 申請采礦權延續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明文件;
(五)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六)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或者礦山儲量年度報告、評審結果及備案書;
(七)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延續的理由,礦山生產和儲量利用情況,保有儲量和現有生產能力,申請延續年限和依據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八)礦產資源補償等稅費繳納證明;
(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執行情況及備用金繳納情況證明;
(十)采礦權(新增資源)需有償處置的,還需提供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采礦權評估報告審查認定備案文件;
(十一)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十二)取水許可證;
(十三)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二十條 申請采礦權其他類型變更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環境保護部門意見;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變更礦山企業名稱還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投資主體(出資人或者股權結構)不變的證明。
變更礦區范圍、主要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還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以地形地質圖和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變更礦區范圍的,附國家直角坐標和礦區面積;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的資信證明文件;
(四)修改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查意見;
(五)修改后的礦山安全生產方案及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六)修改后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保護方案及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七)修改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批準(含調整后備用金)文件;
(八)采礦權評估確認文件及價款繳納(處置)證明文件;
(九)土地復墾任務完成情況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執行情況及備用金交納情況的證明;
(十)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擴大礦區范圍的變更登記申請,還應當視情形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擴大范圍內原已做過普查及以上地質勘查工作的,應當提供儲量核實報告和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二)擴大范圍內未做過地質勘查工作(不含儲量動態檢測和復核工作)的,應當提供詳查地質報告或者生產勘探報告和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含擴大范圍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縮小礦區范圍的變更登記申請,還應當視情形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劃出范圍資源儲量未開采過的,應當重新提供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相應的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查明、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退出部分礦區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及驗收報告等資料;
(二)劃出范圍資源儲量已經開采過,或者沒有資源儲量的,應當提供劃出范圍礦段閉坑地質報告和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及相應的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殘留(僅限有剩余資源儲量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登記申請,還應當提供變更礦種的地質勘查報告和評審備案證明,地質資料匯交證明,變更礦種的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第二百二十一條 申請采礦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許可證注銷申請登記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采礦許可證注銷申請報告;
(四)關閉礦山報告(包括礦山開采現狀及實測圖件,地質儲量情況,有關生產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完成情況,相關費用繳納情況等)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經評審的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及相應的評審備案證明和匯交證明;
(六)有剩余資源儲量的,提交殘留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七)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繳納證明;
(八)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備用金繳存情況證明;
(九)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實行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條 采礦權年檢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采礦權人年度報告及檢查表;
(二)采礦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結繳票據以及繳費減免證明文件;
(四)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票據,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方案審批文件。
非砂、石、粘土類小型以上礦山和地下開采的小型礦山采礦權年檢,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基礎報表;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礦山儲量管理資料;
(四)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票據;
(五)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二十四條 探礦權年檢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礦產資源勘查年度報告;
(二)勘查項目實際材料圖
(三)本年度勘查項目費用支出會計核算報表;
(四)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五)本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繳納收據;
(六)探礦權人對其所提交的年檢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的承諾函;
(七)探礦權人年度自查報告;
(八)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節 礦產資源儲量
第二百二十五條 實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統一管理。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兩級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并負責市級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儲量報告評審意見備案工作。
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縣級頒發采礦許可證礦山儲量報告評審意見備案工作。
未按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儲量登記手續,不予受理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和閉坑登記,不予受理年檢及礦業權轉讓等申請。
第二百二十六條 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須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評審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評審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
(三)加蓋評審機構印鑒的評審意見書;
(四)與評審過程有關的其他材料;
(五)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一)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探明登記;
(二)采礦權申請人需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前,向按發證權限向登記機關申請占用登記;
(三)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變更礦區范圍后重新計算儲量的,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間停辦或者關閉礦山的,尚未采盡或者準備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采礦權人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殘留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節 地熱(溫泉)監管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勘查和開發利用地熱(溫泉)資源,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科學勘查、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綜合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 地熱(溫泉)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勘查和開發利用。
勘查、開采25℃(含25℃)以上地下熱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第二百三十條 地熱(溫泉)資源實行有償開采和使用制度。開采利用地熱(溫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備用金等費用。
第二百三十一條 開采利用地熱(溫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生產規模進行開采,嚴禁超采;
(二)建立地熱(溫泉)資源開采動態監測系統,對開采井(泉)進行嚴格計量,對開采引起的水位(水頭)、水溫、水質動態變化實施全程監測,并建立監測檔案;
(三)集約、節約利用地熱(溫泉)資源,提高綜合利用、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水平;
(四)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要求,對利用后的地熱(溫泉)尾(棄)水,應當嚴格處理,不得對周邊環境、水體造成污染。
第四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驗收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突出重點、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百三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包括工程治理、搬遷避讓。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完成后,應當依法申請驗收。
第二百三十四條 申請治理工程項目驗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合同和設計書;
(三)實施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
(四)施工單位驗收意見和工程質量保證書;
(五)財務決算報告或者審計報告;
(六)工程監理報告;
(七)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和圖片資料;
(八)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檢測報告)等。
涉及項目任務或者指標調整的,還應當提供變更批復。
第二百三十五條 申請搬遷避讓項目驗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避讓搬遷安置實施方案(集中安置還應當提供村莊建設規劃等);
(三)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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