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婧 ]——(2025-7-3) / 已閱70次
淺析“公司吊銷”與“公司注銷”
張婧
首先我們要明確“公司吊銷”與“公司注銷”這兩個名詞為簡略縮寫,不是規范表述,因此也不僅限于“公司”這一主體的行為。從實質意義上來看,“公司注銷”基本等同于注銷登記行為,“公司吊銷”基本等同于吊銷營業執照,接下來,從行為主體、性質、程序和后果等方面分析兩種行為的不同,并進一步探索兩者是否存在一定的關聯。
一、行為主體不同
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為各類市場主體,是有關市場主體通過提交相應的書面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終止市場主體資格的登記行為;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做出的職權行為,登記機關依其行政職權,對市場主體的嚴重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
二、行為性質不同
注銷登記是法定登記行為之一,是行政相對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實施的主動申請行為;吊銷營業執照是市場主體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種被動接受處罰的責任。
三、程序不同
注銷登記是市場主體申請,登記機關按照受理、審查、核準等程序終止市場主體資格;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的違法事實,通過立案、調查取證、舉行聽證、送達決定書、公告等執法程序,剝奪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
四、行為后果不同
注銷登記后,市場主體資格終止,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不復存在。吊銷營業執照后,市場主體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但依然具有主體資格,可以成為訴訟主體,可以開展清算活動等。
五、“吊銷,未注銷”
我們明確“公司注銷”和“公司吊銷”是不同的,有關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后,要徹底終止市場主體資格,需要進行注銷登記。但“公司注銷”和“公司吊銷”并不是完全獨立的兩個概念,兩者存在一定的關聯性。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有一種企業狀態是“吊銷,未注銷”,這種狀態是有些企業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后一直處于停止營業的狀態,但卻沒有依法申請注銷登記。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大量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被擱置,這些“僵尸企業”造成極大的管理成本和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
六、強制注銷
“吊銷,未注銷”作為一種企業狀態,說明這種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甚至可以作為一種常態存在,但這并不能說明這種現象就是合理的,這種狀態的企業大多存在長期停業、時間久遠、部分股東已失聯、依法申請注銷程序繁瑣等問題。要終止這樣的狀態,就要進行注銷登記。
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了“強制注銷”制度,明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注銷公司登記”。
相信隨著逐步推進強制注銷“僵尸企業”,一定能促進無效市場主體有序退出,避免社會資源的閑置浪費,打通經濟運行中的 “腸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