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婧 ]——(2025-6-19) / 已閱240次
新時代完善基層監督體系的路徑分析
張婧 河南省南陽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
摘要:監督是治理的內在要素,基層監督是撬動基層治理的支點。但目前基層單位內部監督普遍存在體系薄弱、力量不足、效果不顯等問題,導致全面從嚴治黨壓力傳導不到位,監督效力層層遞減等治理困境。健全高效均衡的基層監督體系是破解基層治理困境的有效路徑。從基層治理實踐出發,以派駐紀檢監督體系為參照物,建立基層監督員制度,健全完善基層治理體系。
關鍵字:基層監督體系、權責統一、功能性分權
大多數監督對象在基層,大量違紀違法問題和案件也發生在基層,基層監督面臨點多面廣線長、管理難度大的現實難題。一些問題反復發生,與監督體系薄弱、監督效力逐級遞減有很大關系,因此完善基層監督體系,破解基層監督難題迫在眉睫。
一、基層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意識不強
部分黨員領導干部對監督的重要性認識不深,有的只管業務、不管教育,對分管部門日常教育監管不嚴;有的抓監督的緊迫性和主動性不強,存在認識誤區,習慣用法律甚至刑法去衡量黨員干部的行為,覺得違法犯罪才是值得去監督的“大事”,單純違反黨紀只是“小節”,這種認識的后果就是從紀律底線退守法律標準,殊不知國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線,黨的紀律才是黨員的底線,兩者不能等同。
(二)監督力量不足
基層直接面向群眾、服務群眾,是群眾感知公共服務冷暖的地方,也是黨的各項工作能不能落到實處的“最后一公里”。基層監督要求較高,但基層監督對象眾多、監督范圍較廣、監督事項較多。由于監督力量薄弱、信息不對稱、監督效力遞減等問題,一些本應及時預防、發現、制止的輕微違紀行為未能在第一時間掌握和處置,從而貽誤了最佳糾偏時機,極大削弱監督治理效能。
(三)監督效果不顯
“熟人社會”是基層監督無法回避的現實,極易出現人情監督、選擇性監督、監督寬松軟等問題。尤其是日常監督不規范,長期監督機制未建立,導致監督線索發現難、工作碎片化以及“信息孤島”等突出問題。同時警示教育效果不明顯,很多問題處理往往就事論事,問題整改也沒有舉一反三,治標不治本,缺乏一體落實以及主體責任精準剖析的體制機制。
二、完善基層監督體系的理論基礎
自黨的十七大以來,我國一直在積極探索國家治理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黨的十七大初步提出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權力結構和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黨的十八大明確要健全“以制度制約權力、以監督制約權力”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黨的十九大對于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行使提出具體要求,“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指出“必須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
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特色的功能性分權理論[ 陳國權、皇甫鑫:功能性分權與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社會學研究》,2021年04期,第18頁。]進一步闡明,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分權實際上是基于功能的權力劃分,監督權既是和決策權、執行權同等重要的權力形式,是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治權之權,能發揮權力制約的作用,推動權力之間的協調關系。完善基層監督體系,建立健全權力制約監督機制,要遵循科學配置權力的要求,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
三、完善基層監督體系的基本要求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按照“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要求,既要黨委(黨組)“統籌推進各類監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又要紀檢監察機關“搭建監督平臺,織密監督網絡,協助黨委推動監督體系高效運轉”。
完善基層監督體系的根本遵循和指導方向就是要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的基層監督網絡,健全權力監督制約機制,激活基層監督末梢神經,把“觸角”延伸到權力行使的全過程,覆蓋到履行職責的所有個體,確保嚴的要求傳遞到每一名公職人員。具體來說,就是要整合內部監督力量,通過體制性和機制性“嵌入式”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一線、向群眾身邊延伸,實現監督下沉、落地,打通基層監督“最后一公里”。
四、基層監督員制度機制
在完善基層監督體系過程中,要把加強基層監督的頂層設計和摸著石頭過河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參照《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相關規定,建立基層監督員制度,由黨組派駐基層單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權力。
(一)深化對監督權的認識
堅持功能性分權視角,避免就監督談監督的局限,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充分發揮基層監督體系的雙重效能,把“監督之制”的制度優勢不斷轉化為“監督之治”的治理效能。在多層級系統單位,建立基層監督體系,可以實行扁平化管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基層監督員雖然履行監督權力,但畢竟不是紀檢監察專職人員。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果設立基層監督員制度,必須參照紀檢監察系統機構設置和權力體系,建立權力制約機制,形成基層監督員行使權力的制約,避免出現小部分“特權人員”。
(二)明晰權責界限
圍繞理論、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設計制度,明確監督職責、內容、方式、程序等,使基層監督有據可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是堅持權責法定,健全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制度,明晰權力邊界,規范工作流程,強化權力制約。二是堅持權責透明,推動用權公開,完建立權力運行可查詢、可追溯的反饋機制。三是堅持權責統一,盯緊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有效機制,壓減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三)創新基層監督模式
堅持問題導向、全面覆蓋、精準監督,不斷提升監督治理效能。一是開展“嵌入式監督”。可以及時發現監督對象履行職責缺位錯位的地方,做到抓小抓早,防微杜漸,提高監督的精準性。二是推進“靶向監督”。圍繞“關鍵少數”、關鍵權力和關鍵環節,緊盯易發多發的普遍性問題,深入分析信訪舉報、審查調查、巡察及監督檢查等問題數據,建立廉政風險點和監督薄弱點“兩張清單”;三是堅持“一線工作法”。充分發揮貼近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深入基層開展監督檢查,從權力末梢到具體工作中及時發現問題,強化監督的及時性。
破解“小馬拉大車”難題,是當前提升基層治理效能的一項緊迫任務。如何建立高效均衡的基層監督體系,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堅持基層監督的權力結構、基本原則,堅持權責法定的基礎上,開展差異化、多元化的嘗試,構建均衡、高效的基層監督體系,破解基層監督難題,提升基層治理效能。
參考文獻
1.陳國權、皇甫鑫:《功能性分權:中國特色的權力分立體系》,《江海學刊》2020年第4期
2.陳國權、皇甫鑫:《功能性分權: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社會學研究》2021年第4期
3.陳國權、皇甫鑫:《功能性分權:中國的探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1年版
4.張國軍、程同順:《黨統籌下三權分工:當代中國的國家治理結構及其調試》,《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一期
5. 王卓,《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
6.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代表大會上的報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7.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