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福媛 ]——(2013-11-20) / 已閱6526次
審判公開問題研究
——以基層法院推行陽光司法為視角
審判公開即司法公開,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除法律規定可以不公開的以外,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公開報道。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因此,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一律公開進行。目前,審判公開作為一項制度已經確立。基層法院更貼近群眾,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基層法院司法透明度越高,越能讓民眾真實感受到公正高效司法的溫暖。因此,基層法院的審判公開程度更是關鍵所在,更應普遍關注。
一、基層法院審判公開現狀檢視
近年來,各地基層法院順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推行陽光司法。緊密圍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要求,將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工作機制等方面,全面向社會公開。同時,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手段,不斷創新審判公開的方式方法,初步建立起了開放透明便民科技的、回應民眾新需求的陽光司法新機制,努力實現公眾“看得見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認同的權威”目標。審判公開原則在實務中得以進一步貫徹,功效顯著。然而,隨著陽光司法工作逐步向縱深方向發展,審判實踐中,許多問題也盡顯無遺。主要是:
(一)辦公設備落后,信息化專業技術人員欠缺。
資金和技術是推進陽光司法工作的重要物質保障和手段。一方面,陽光司法必須依賴于充裕的財力物力保障,陽光司法基礎工程都需要大量的財政經費支持。另一方面,陽光司法大部分內容都涉及審判程序、工作程序的增加,而每項程序的增加都意味著人力物力成本的額外支出。在現有條件下,大部分基層法院都或多或少存在辦公裝備落后或不足的問題,缺乏網絡科技專業技術人員,無法為網上查詢、科技法庭、庭審直播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維護。
(二)庭審公開重形式輕實質現象仍然存在。
實務中,有些法院的庭審公開一定程度上還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公開,庭審程序的公開不夠全面、徹底。在質證過程中,證人、鑒定人出庭率比較低,無法落實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在認證過程中,當庭認證率低,認證理由不充分。實務中,僅以證據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為由進行認證的大量存在。
(三)裁判文書透明度不夠。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不透徹:其一,對證據的采納和不采納未進行充分的闡明;其二,認定事實普遍沒法體現以證據為依托,使證據與事實脫節,認定的事實缺乏基礎;其三,說理部分普遍存在缺乏據事依法論理的問題,缺乏針對性以及對適用法律的具體分析,沒法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原則,難以令人信服。另一方面,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工作存在不足。一是裁判文書上網不統一,不同的法院做法各異。二是上網公布的裁判文書在案件類型上不平衡,多為民商事裁判文書,刑事、行政裁判文書較少,且更新不及時。
(四)機制建設尚未形成體系。
有的法院陽光司法的各項舉措散見于個別規定,缺乏體系性,各項公開制度之間以及與審判管理、執法監督、法官司法行為規范、法官素質提高等制度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和配合;有的法院不注重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不注重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協調,審判公開工作缺乏外界的支持,進展緩慢。
二、完善審判公開機制的思考
審判公開是保障人民群眾行使司法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是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綱要中的重要內容,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任務。法院應從原來審判程序的公開延伸到審判實體的公開;從單一的審理信息公開延伸到全面的審務公開;從傳統的靜態公開方式擴展到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的動態信息化公開方式。這樣,將法院推行的陽光司法活動全面、全程呈現在民眾面前,接受民眾全方位的監督和評價,才能更多地贏得民眾對法院的認識、理解、信賴和滿意,進而提升法院的公信力。以下是筆者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強化法治意識。
司法只有為人們認識、了解,才能產生認可與信賴。可以“陽光司法”為宣傳主題,充分利用報紙、電視臺及網絡等各種輿論工具和平臺,采取集中宣傳和日常宣傳相結合方式,以組織開展“網友看法院”、建立“法院微博”等新的宣傳形式,推介宣傳法院審判工作以及民眾關注的個案,讓民眾全面了解訴訟程序,認識訴訟權利、義務及風險,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從而平抑公民對司法的過高期待,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識,營造良好的訴訟環境,從而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多措并舉,實現司法全過程公開透明。
1.全面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拓展審判公開的范圍。把積極主動地采取公開透明的措施與不折不扣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如下六個公開:
其一,立案公開。將立案階段的相關信息通過便捷、有效的方式向當事人公開,通過宣傳欄、電子公告屏、電子觸摸屏、法院網站等載體和發放《訴訟指南》等形式,依法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立案流程、訴訟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的程序和條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訴前調解流程、案件審判執行流程、訴訟風險提示,以及可供選擇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方式等內容。
其二,庭審公開。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訴訟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并通過電子公告屏、法院網站等載體及時公告庭審案件的案號、案由、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成員等信息。盡最大努力改變庭審公開重形式輕實質的做法,提高當庭評判率,努力做到:一是當庭認證,庭審中當庭對證據的來源和形式是否合法、證據的真偽及其與案件的關聯性、證據證明力的強弱等作出認定,并當庭宣布。二是當庭評理,合議庭評議后應當庭對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取舍以及法律的適用等進行分析,并對法庭作出的處理決定具體說明理由。此外,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法院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確保當事人對證人、鑒定人行使發問權以及對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的質證權。
其三,執行公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鑒定、評估、拍賣等機構的過程和結果向當事人公開。執行款項的收取發放、執行標的物的保管、評估、拍賣、變賣的程序和結果等重點環節和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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