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新京 ]——(2002-9-24) / 已閱56268次
時間或日期不當,是指權力主體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力時,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或日期。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許多法條都規定了相應的時間或日期,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例如:對犯罪嫌疑人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或者連續拘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6個月,等等。權力主體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力時,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或日期,也是一種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
(四)適用程序不當
適用程序不當,是指權力主體在適用法律時,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當中的任何一個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必須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級法院。再如: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發回重審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也作了規定。其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有權利還作有特別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當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如果其應當享有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刑訴法第14條第2款:“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第34條第2款:“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152條第2款:“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第213條第3款:“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刑訴法第60條第2款:“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第105條第3款:“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第112條第2款:“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152條第1款:“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第214條第1款:“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211條:人民法院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方面的規定有許多,例如刑訴法第11條:“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34條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96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享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即: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對刑法第395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282條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外,不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罪或者無罪的義務,偵查人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證其罪。
(六)律師、辯護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律師、辯護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也作了規定。律師、辯護人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時,司法機關不得限制或阻礙。這些權利主要有:刑訴法第96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第96條第2款:“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第36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第37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在刑事訴訟法案例中找錯時,還有一些竅門可以適當利用。一是從案例分析的分值中估計可能有幾個錯。如分值5分,一般就是5個錯;分值8分,可能有4個錯,每個錯2分。當然也不是太絕對。二是多找錯,不扣分。案例分析中的找錯,不像多項選擇,多找了要扣分。所以,在答題時,可以多找一些錯,對那些似是而非的地方,先可以假定它是錯的,即便不是錯,也不會因多找了而扣分。
以上是我們對刑事案例分析的常用方法所作的介紹。應試人員還需要注意當前考試中出現的一種新趨勢,即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的復合型試題,以考察應試人員對綜合知識的掌握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它表現為在同一個刑事案例中,既要求應試人員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作出認定,還要求解決在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回答這類復合型試題時,基本上也還是以上所說的方法,只是需要更加靈活地使用。
On Analyzing Criminal Cases
Yang Xinjing Zhang Jizheng
( National Procurators College, Beijing 100041; Anhui People's Procuratorate, Anhui Hefei 230022 )
Abstract: The methods used to analyze criminal cases are the basic knowledge that students in a law school and judicial officers are to acquire. Case analysis, in nature, is a process of the understanding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ies of the law and its provisions. In a variety of tests on judicial practice held in recent years, questions about case analysis have been taking a greater proportion, which becomes what some testees fear mos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provide a detailed investigation of the methods used to analyze cases concerning the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s.
Key words: the analyses for criminal cases; the analyses for criminal litigation cases;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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