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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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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濟陽縣盧某訴商河縣花炮廠5萬元借貸糾紛(代理原告盧某)。。2003年8月份,盧某訴商河縣花炮廠至商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萬元及逾期利息,同時被告反訴要求盧某支付承包費共計20余萬元。一審判決原告盧某應當支付被告承包費及逾期利息共計24萬余元。該案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撤銷商河縣人民法院關于原告支付給被告承包費及與其利息的決定,維持被告應當歸還5萬元借貸的決定。訴訟結果:一審敗訴,二審勝訴 2、孫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代理原告孫某,審理法院:槐蔭區人民法院。該案經調解以被告(肇事方)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車輛修理費一萬元結案。訴訟結果:調解。 3、賈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受理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理上訴人賈某。該案經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依法支持了上訴人賈某的上訴請求。訴訟結果:勝訴。 4、濟南市槐蔭區市政養護處(被告)一案,代理被告,后經槐蔭區人民法院調解,賠償受害者親屬人身損害賠償金共計8萬余元。訴訟結果:調解。 5、牟某與濟南格蘭百克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追索社會保險糾紛案件。代理原告牟某,受理法院:歷下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為原告補交3年的社會保險金及滯納金共計1萬余元。訴訟結果:勝訴。 6、陳某道路交通肇事損害賠償一案,受理法院:章丘市人民法院。代理本案中的受害者親屬(即原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肇事司機和車輛所有人連帶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15萬余元。訴訟結果:勝訴。 7、王某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法院:槐蔭區人民法院。代理原告王某。判決結果法院支持原告請求,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共25萬元。訴訟結果:勝訴。 8、崔某與濟陽縣垛石鎮中心小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代理本案中的被告崔某,審理法院:濟陽縣人民法院垛石鎮法庭。訴訟結果:敗訴。 9、濟南君海王房地產有限公司與勞動者張某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機構:歷下區仲裁委員會。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及補交養老保險共2000余元,后調解結案,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張某600元,其他互補追究。仲裁結果:調解。 10、李某與濟南濟環實業有限公司房地產買賣糾紛一案,受理法院:槐蔭區人民法院,代理原告李某,涉案標底為價值約15萬余元的房產一套。該案經法院審理缺席判決房產歸原告所有。勝訴。 11、張某房產買賣糾紛一案,代理被告張某,受理法院:市中區人民法院。該案經過審理依法駁回了原告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協議的請求,維護了被告張某的合法權益。訴訟結果:被告勝訴。 12、程某某搶劫百萬元案件。刑事案件,性質:冒充軍警搶劫。審理法院待定。該案目前在偵查階段。 13、黃某與濟南鋼鐵集團勞動爭議申訴一案,受理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后該案被轉至歷城區人法院審理,歷城法院受理后,我方代理申訴人向法院提出對黃某在1996年4月份被除名期間的精神狀況進行鑒定。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受法院委托對黃某精神情況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其在1996年4月份被除名期間正處于偏執型精神疾病的發病期。經過聽證程序,法院沒有采納申訴人意見,以超過時效為由裁定駁回申訴人申訴。敗訴。 14、陸某房屋糾紛案(被告)。審理法院為市中區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陸某為濟陽縣人,在1994年2月,其通過濟南市市中區七賢鎮朱家莊村村民陳某,從該村申請了一塊宅基地(即雙方訴爭的宅基地),當時雙方因感情甚好因此雙方口頭約定,該宅基地由陳某以自己名義申請,申請批準后交于陸某使用,申請的相關費用由陸某承擔,當年陳某便順利從該村申請到了上述訴爭宅基地。陸某曾多次將申請費用以及雙方口頭約定的好處費約4000余元交給陳某,但陳某以雙方關系好為由拒絕受領改款項。后在1999年陸某在該宅基地上面建房居住至今,但戶籍未能遷到該村。自1999年建房至2006年雙方未發生任何爭議,該村村委會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2006年陳某以侵占宅基地為由將陸某起訴到市中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騰出所占宅基地,并支付為被告墊付的材料款。 由于該案具有特殊性,涉及宅基地的買賣問題,該問題在我國爭議頗大,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相同。考慮到被告的戶籍沒有遷移到該村,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其并不享有該村村民的相關待遇,包括申請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同時雙方也沒有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因此代理意見避開了宅基地買賣關系。從《土地管理法》第16條關于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入手,找出了原告起訴程序不合法的漏洞。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因此,人民政府的裁決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為:法院采納了代理意見,以《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駁回了原告起訴。勝訴。 15、孟某贍養糾紛(被告)。審理法院為濟陽縣人民法院 原告系被告的母親,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贍養義務的三分之一,并支付疾病期間的醫療費。經了解原告共有子女4人,被告在所有子女中排行最小。該案經過了四次庭審,期間原告兩次增加醫療費訴訟請求,均被法院采納。經過開庭的質證,法院最后裁決被告承擔醫療費的四分之一,同時每月支付60元生活費給原告。后被告未上訴。 本案并不是一起簡單的贍養糾紛案件。特殊性在于原被告之間曾在此之前就簽訂過協議,協議中原告主動放棄了要求被告贍養她的權利。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該放棄行為應當人定為有效,在原告仍有三名子女的情況下,被告已經沒有再贍養原告的義務。代理意見是不承擔任何醫療費及贍養費,同時要求法院認定協議的效力。 該案判決后被告表示不再上訴。 16、張某案件(非訴訟)。 該案經過與對方當事人電話協商,對方主動將合同保證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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