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組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組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組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組成的決定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海南建省前該地區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13名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海南建省后即為海南省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代表名額的決議規定:“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代表名額不得少于15人”。因此,除上述13名代表外,另將原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配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的2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劃歸海南省。由這15名代表組成海南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
廣東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163名改為14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