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決定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決定
(2025年6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作用,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助力打造新發展格局節點城市,推動廈門高質量發展,結合廈門實際,作出本決定。
一、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全市各級司法機關應當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強化法治引領,積極回應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司法需求,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產業轉型升級、科技創新和數字經濟發展,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
二、加強產業轉型升級司法保護。聚焦廈門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需求和廈門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目標,精準提供司法服務,支持廈門科學城建設,助力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集群。依法妥善處理產業轉型升級中的合同糾紛、股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和勞動爭議等案件,維護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對產業轉型升級中因政策調整或者技術標準變化導致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綜合考量主觀過錯、社會效益等因素,予以審慎處理。依法支持企業通過資產重組、閑置廠房改造實現產業升級,審慎查封、扣押、凍結用于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加強對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司法問題的前瞻性研究,助推重大原創性、顛覆性科技成果持續產出。
三、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大對電子信息、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等廈門重點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和新興產業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懲治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推廣技術調查官制度,引入行業專家輔助審判,提高審判專業化水平。依法支持科研成果轉化,妥善處理涉科技成果權屬認定、權利轉讓和利益分配等糾紛,激活創新活力。健全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整合司法、行政和社會各方力量,形成保護合力,構建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格局。
四、強化數字經濟發展司法保護。依法平等保護數據產權、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妥善處理數據產權、數據交易以及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領域新型糾紛案件,服務廈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建立健全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裁判規則,探索數據資產質押融資司法保護機制,支持廈門數據交易平臺建設,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健康發展。推廣電子證據平臺,支持區塊鏈技術存證,降低企業維權成本。依法打擊非法數據交易、侵犯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數字經濟安全。
五、優化營商環境司法保障。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司法,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加強對涉企行政執法的司法監督,整治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司法活動,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完善企業破產重整機制,深化預重整制度改革,助力企業擺脫困境,優化市場資源配置。貫徹實施個人破產保護法律法規,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經濟重生機會,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廈門國際商事法庭和廈門涉外海事法庭作用,探索建立跨境商事海事糾紛解決機制,打造國際商事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六、創新司法服務保障措施。探索建立涉新質生產力案件立案、審理、執行優先機制,縮短辦案周期,為新質生產力企業和創新創業主體提供便捷服務。定期深入新質生產力企業開展調研,全面了解企業司法需求,針對司法服務保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定期發布風險提示、典型案例,助力企業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有效防范經營風險。
七、密切司法保護聯動協作。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找準新質生產力司法保護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溝通協調、聯合督辦等工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工作銜接,共同推動解決涉新質生產力的法律問題和政策問題。支持仲裁機構、公證機構探索創新制度機制,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加強與金融機構協作,助力企業化解金融糾紛,防范金融風險。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司法實務研究,為新質生產力司法保護提供智力支持。
八、提升司法服務能力水平。加強司法人員涉新質生產力領域專業知識培訓,通過專題講座、業務研討、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對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認知水平和法律適用能力。加強司法信息化建設,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強化涉新質生產力案件管理和監督,提升司法辦案質效。與高等院校合作開發法律科技交叉課程,為涉新質生產力司法活動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
九、市、區人大常委會通過開展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詢問等活動,加強對貫徹實施本決定情況的監督。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