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地方立法條例
平涼市地方立法條例
甘肅省平涼市人大常委會
平涼市地方立法條例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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