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革命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金昌市革命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甘肅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革命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金昌市革命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第3號《金昌市革命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2月7日九屆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革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揚革命精神,賡續紅色血脈,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甘肅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的認定公布、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革命遺址,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遺址。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遺址;
(三)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烈士墓地、陵園;
(五)各類紀念碑(亭)等紀念設施及紀念場所;
(六)其他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遺址。
第四條 革命遺址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嚴格保護、合理利用、重在傳承的原則,保持和呈現革命遺址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革命遺址保護的主體責任,將革命遺址的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革命遺址保護利用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革命遺址保護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統籌各自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的名錄公布、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工作! ∈小⒖h(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革命遺址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整合社會各方力量組建革命遺址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承擔革命遺址保護名錄認定工作,對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利用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革命遺址的義務,并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污損革命遺址和歪曲、丑化、褻瀆、否定革命遺址所蘊含的革命精神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文物主管部門和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九條 對在革命遺址保護和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認定公布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革命遺址實施名錄管理, 建立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制度。
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分為市級和縣級。
革命遺址保護名錄應當載明革命遺址的名稱、時代、所在地、歷史價值、權利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應當標注地理坐標、界址地形圖等信息。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應當列入革命遺址保護名錄的,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由文物主管部門提交本級革命遺址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認定。
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的,由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認定。認為應當列入市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的,主動向市級文物主管部門推送建議名單,由市級革命遺址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認定。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革命遺址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認定結果,擬定列入本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建議名單,并予以公示!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文物主管部門公示結果,確定公布本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
第十三條 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列入革命遺址名錄,因滅失、損毀等原因致使價值喪失、降低的,由文物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經革命遺址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調整名錄。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為列入保護名錄的革命遺址設立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革命遺址保護標志。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鄉村振興規劃、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革命遺址保護利用的要求。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革命遺址的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明確具體保護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革命遺址已被認定為文物的,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在革命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可能破壞革命遺址歷史風貌、影響革命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八條 革命遺址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二)集體所有的,該集體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三)個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權屬不明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保養、維護和修繕、修復;
(二)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革命遺址保護管理安全機制,指導革命遺址保護責任人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革命遺址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存在坍塌、損壞、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革命遺址,及時組織進行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第二十二條 革命遺址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并依法取得批準。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三條 堅持把革命遺址作為堅定理想信念的生動教材,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宣傳教育,實施革命遺址保護利用工程,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推動革命精神的研究闡釋,發揮革命遺址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掘和運用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遺址資源優勢,突出革命遺址社會效益,以開展革命主題教育,打造革命主題旅游,研發革命文創產品等為重點,推動文旅產業發展,打造具有影響力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品牌。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革命遺址保護傳承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革命遺址保護傳承人員的業務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革命遺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二十七條 革命遺址展覽展示應當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用史實說話,著力打造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的精品展陳。
革命遺址展覽展示內容和講解詞,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七一”建黨節、國慶節、烈士紀念日以及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等時間節點,充分利用革命遺址開展紀念活動,引導公眾通過多種形式接受革命精神教育。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紅色旅游,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革命遺址的開發利用,傳承和弘揚革命精神。
交通運輸、通信等相關部門應當結合革命遺址保護傳承利用工作,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品牌!
第三十條 黨史研究機構和檔案部門應當積極開展革命遺址理論研究,加強檔案整理和研究,發掘、闡釋革命遺址蘊含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為保護利用革命遺址提供理論支撐。
鼓勵和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革命遺址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級各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革命遺址,弘揚革命精神。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以革命遺址歷史為背景的主題文藝創作和傳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損毀、侵占、破壞、污損革命遺址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革命遺址所蘊含的革命精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革命遺址被破壞或損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