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蘭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蘭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2023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指引與計劃
第三章 實施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人民城市”理念,創新城市發展模式,增強城市可持續發展動力,規范城市更新活動,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脈,提高城市競爭力,促進“精致蘭州”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城市空間形態、城市功能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的改造、整治和重建活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區的建設區域,可以列為城市更新范圍,實施城市更新:
(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的;
(三)老舊廠房、低效產業園區等舊工業區進行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產業轉型升級的;
(四)影響歷史文化保護、妨礙公共衛生的;
(五)環境惡劣、影響整體居住品質的;
(六)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七)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更新包括微改造、綜合整治和拆除重建三種類型。
第四條 本市城市更新堅持“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劃統籌、綠色智慧,民生為本、公益優先,公眾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城市更新工作組織領導,統籌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審議全市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本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規劃指引,制定全市城市更新實施計劃,指導城市更新區域評估,實施監督考核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權限內城市更新項目立項工作,同時積極協助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做好各類資金爭取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城市更新工作相關部門年初預算安排撥付城市更新項目資金、申報政府專項債券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參與城市更新項目方案聯合審查,核發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規劃條件,辦理項目土地供應、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等手續。
市商務部門根據全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負責統籌、引導全市城市商業網點的合理布局以及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市工信、交通、生態環境、水務、人防、文旅、應急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承擔主體責任,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蘭州新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機構負責做好各自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縣(區)人民政府職責的,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合。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具體工作,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更新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建立常態化基礎數據調查制度,歸集體檢評估、實施計劃、實施方案等資料,依托城市信息模型基礎平臺,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市更新基礎數據庫,促進數據共享和交換。
市、縣(區)數據提供部門應當保證數據的時效性、真實性、合法性。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規劃指引與計劃
第十條 實施城市更新應當堅持城市體檢評估先行,以城市更新規劃指引為導向,城市更新片區為基本單位,按照城市更新總體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城市更新目標責任。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規劃指引,確定規劃期內城市更新的總體目標、重點任務、發展策略、更新類型和更新時序等內容。
編制城市更新規劃指引,應當經過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廣泛征求公眾和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更新規劃指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區域評估工作,并形成城市更新區域評估報告。
城市更新區域評估應當充分結合本轄區城市發展實際和民生訴求,征詢相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圍繞建設“精致蘭州”定位,以城市更新區域評估報告為基礎,劃定城市更新片區。
劃定城市更新片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以及產權邊界等因素;
(二)符合成片連片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符合集約利用、整體實施原則,避免零星用地的出現。
一個城市更新片區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出本轄區城市更新實施計劃,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城市更新實施計劃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城市更新片區內城市公共設施布局、歷史文化傳承、建筑物疏密程度、建筑物建成年限、綠化成果保護、物業權利人更新意愿等因素。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縣(區)人民政府報送的城市更新實施計劃,合理確定全市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城市更新項目庫,實行城市更新項目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片區內的城市更新活動,由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統籌開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遴選城市更新實施主體。
與片區范圍內城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市場主體、物業權利人可以依法成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
因城市規劃和管理需要時,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實施或者依法確定城市更新實施主體。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負責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方式、土地供應方式、項目開發、建設規模、資金統籌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實施時序、管理運營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過程中,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應當與區域范圍內相關物業權利人進行充分協商,并征詢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市、縣(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的指導。
第十九條 微改造類城市更新是指對更新片區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環境進行完善,依法合規修繕建筑物外觀、增加輔助性公用設施和小型商業服務設施、改造現有建筑空間為公共空間等城市更新活動,一般不改變建筑主體結構和功能。
鼓勵支持物業權利人、市場主體等積極參與微改造類城市更新項目。
第二十條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更新片區內已確權登記的原有建筑物、公共設施等通過局部拆除、修繕翻新或者加建、改建等改變其使用功能而進行的完善活動。
城市更新項目中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土地,可以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也可以建設公園、游園、口袋公園等,并做好臨時綠化。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將其閑置土地或者建筑物,納入城市更新項目整合實施。
第二十一條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完善道路交通、給排水、供電、燃氣、消防、安防、垃圾分類、通信等公共服務設施;
(二)加建或者改建養老、文化、教育、衛生、托育、體育、快遞、停車場、充電設施、社會治安等各類社區服務設施;
(三)保護、活化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
(四)其他加建、改建、擴建或者局部拆建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不得影響原有建筑物主體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不得違法改變土地規劃用途。涉及加建、改建、擴建、局部拆建的,所在區域應當未被列入土地儲備計劃、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計劃。
第二十三條 鼓勵舊工業區開展融合加建、改建、擴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舊工業區開展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的,應當符合全市產業發展導向。
第二十四條 實施老舊廠房綜合整治更新的,在符合街區功能定位的前提下,鼓勵用于補充公共服務設施、發展高精尖產業,補齊城市功能短板。在符合規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礎上,可以經依法批準后合理利用廠房內部空間進行加層改造。
第二十五條 實施低效產業園區綜合整治更新的,應當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重點發展新產業、新業態,聚集創新資源、培育新興產業,完善產業園區配套服務設施。
第二十六條 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的實施應當按照約定由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物業權利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合理共擔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
涉及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生態環境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給予一定財政補貼。
第二十七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是指依法對城市更新片區內原有建筑物進行全部或者大部分拆除,并以重新規劃建設方式實施的城市更新活動。
第二十八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程序實施。
位于已批準動工建設的城市更新項目周邊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優先安排,與城市更新項目同步實施。
第二十九條 舊住宅區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需要根據規劃建設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
(二)年久失修或者經維修后仍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公共安全,只能通過拆除重建方式解決的;
(三)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經評估后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創新,加大資源統籌力度,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條 積極爭取整合國家各類政策性資金項目,拓展城市更新資金來源渠道。城市更新工作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統籌保障有關資金需求,并在政府專項債券的安排上對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鼓勵積極利用國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場金融對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籌集資金;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
第三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依法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參與城市更新項目;合理引導物業權利人出資參與城市更新改造;探索設立城市更新專項基金。
第三十四條 城市更新項目承擔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修繕、整治和活化任務,有額外增配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政策性住房及增加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的,可以在滿足相關要求的基礎上按規定給予容積率轉移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根據城市更新地塊具體情況,供應土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以及劃撥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鼓勵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創新土地供應政策,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積極性。
第三十六條 對于城市更新片區內保留的文物、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等歷史文脈,應當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物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異地保護。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分類制定城市更新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對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市政府相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責任單位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開展城市更新情況評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更新活動中,有欺詐、脅迫、侵犯個人隱私、偽造或者變造文件、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納入信用記錄并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