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分專業有重點參與立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分專業有重點參與立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陜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會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分專業有重點參與立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分專業有重點參與立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 2024 年 4 月 15 日榆林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發揮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分專業有重點參與立法工作是指,年度立法計劃確定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根據法規項目的專業要求、立法工作實際需要和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的意愿及所在行業、職業、專長等,確定若干名人大代表重點參與某一法規項目立法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 代表參與立法工作有以下途徑:
(一) 自愿選擇。代表根據年度立法計劃確定的項目,結合自身業務專長,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參與某一法規項目立法活動的意愿。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征求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意見后確定重點參與代表。
(二)邀請參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會同常 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根據立法工作實際需要,主動邀請有關立法議案的領銜代表或者有關專業領域的代表作為相關法規項目 的重點參與代表。
第四條 重點參與代表主要參與下列立法工作:
(一) 參加相關法規項目的立法調研;
(二)參加相關法規草案起草小組,參與法規起草;
(三) 參加相關法規草案的座談會、論證會;
(四)針對相關法規草案征求意見函所列的調研提綱,收集 整理所在單位、相關方面和基層群眾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單位;
(五) 應邀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
(六) 參與其他立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 委員會應當建立日常聯系制度,與重點參與代表保持溝通聯絡,為其做好下列服務保障工作:
(一)及時提供年度立法計劃、階段性工作安排及有關立法信息;
(二)組織開展相關法規草案起草、調研、論證工作的,應當提前通知重點參與代表,并為其順利參與立法工作創造條件;
(三)及時送交參與法規草案及相關資料,告知立法工作進 度和熱點、難點問題,解答有關疑問,并按照重點參與代表的要 求,為其研究提出相關意見建議提供立法技術方面的服務和協助;
(四) 及時向重點參與代表反饋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
(五) 其他服務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和有關部門、單位,可以邀請重點參與代表參加有 關法規草案的起草 、調研工作。
第六條 重點參與代表應當合理安排工作,保證參與立法工作的必要時間。
第七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