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市政府令第102號,2002年8月1日施行。根據2019年7月11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貴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 等20件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59件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10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或者房價款。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款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使用實行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的指導、督促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預售款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并依法通過市場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相關監管銀行,簽訂金融服務協議。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本轄區商品房預售款實施監督管理:
(一)運用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預售款綜合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設立、支出、對賬、解除監管等事務;
(二)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行為進行檢查;
(三)受理購房人對商品房預售款違規使用的投訴;
(四)開展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按照前款規定,對其管理范圍內的商品房預售款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品房經依法核準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商品房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到其開戶銀行辦理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手續,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線上辦理。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其開戶銀行的預售款賬戶。
第八條 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并結合工程造價與預售款總額比例核定。
第九條 開戶銀行支付商品房預售款,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手續的約定辦理。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開戶銀行發生變更,應當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辦理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款使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的,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