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四川省廣安市人大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廣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四號)
(第四號)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廣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1月5日修訂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3年1月5日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0年2月25日廣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5日廣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議程草案通知代表。議程草案中列有審議地方性法規的,按照規定將準備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說明發給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并通報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各代表團可以分設代表小組,各代表小組分別推舉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代表團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并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本代表團對會議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于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二條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二)決定會議日程;
(三)決定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四)決定候選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通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六)提出需要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草案,決定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并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七)決定質詢案答復的方式、場合;
(八)決定罷免案的處理;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主持選舉、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并公布選舉結果。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就某些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討論、審議。
第十三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大會審議的有關報告和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會議。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請假:
(一)代表不能全程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原選舉單位請假,由原選舉單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會議期間,代表不能出席某次大會全體會議的,應當向代表團負責人請假,由代表團負責人報大會秘書處;
(三)會議期間,代表不能出席某次代表團全體會議的,應當向代表團負責人請假。
代表請假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會議。
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參加市政協會議的人員、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有關方面的人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專門審議會議。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在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有關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三條會議期間,秘書處應當將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發言的重要內容整理成簡報,在征得代表本人同意后可以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于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時,應當寫明提議案的理由及要求;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提出法規的主要內容或者修改意見。
第二十七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辦事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作關于議案的說明,由各代表團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印發代表。需要表決的議案,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業人員參加,發表意見。
第二十九條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有關法規問題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
第三十一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時,根據情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由秘書處根據主席團的決定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審議完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作其他處理的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將議案辦理結果答復提案人,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秘書處可以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會議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答復代表。承辦單位在六個月內不能辦結的,應當在限期內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介紹有關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及時予以答復。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并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機關和組織的答復不滿意,要求重新辦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可以交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并在兩個月內負責答復代表。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并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七條秘書處應當綜合各代表團在審議中提出的主要意見向主席團報告,并轉告提出報告的機關。提出報告的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代表的意見,需要向代表說明的,應當向代表進行說明。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市級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經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匯報,由經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印送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經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經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分別進行審查。
經濟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分別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市級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市級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條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級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一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出席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員的辭職。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罷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選舉、罷免和接受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書面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應列入候選人名單,交各代表團討論。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代表書面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四條主席團或者提名人應當如實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五條大會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超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又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應當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如審議中發現有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一條各代表團在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的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五十三條代表書面聯名提出質詢案的范圍主要是:有關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方面的問題;有關貫徹國家方針、政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失職、瀆職及決策方面的問題;有關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方面的問題;其他需要質詢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提出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向提質詢案的代表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提出書面答復。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受質詢機關的答復印發會議。
第五十六條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或者常務主席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第五十七條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團、代表。
第五十八條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五十九條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七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證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由各代表團審議后,大會全體會議可以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嚴格控制時間,提高發言質量。
第六十五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六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采用電子表決、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條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公布程序。
第六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發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廣安日報》以及廣安人大網上刊載。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規則由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