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鄉村清潔條例
昭通市鄉村清潔條例
云南省昭通市人大常委會
昭通市鄉村清潔條例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屆】第十六號
《昭通市鄉村清潔條例》已由昭通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4年2月22日通過,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4年3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8日
昭通市鄉村清潔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鄉村清潔,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收集、處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維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清潔遵循政府主導、村(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多元投入、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作的領導,將鄉村清潔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清潔監督管理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清潔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政府投入、村集體經濟支持、村(居)民自籌、產生者付費、社會資金參與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鼓勵、支持社會主體參與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逐步推行社會化管理。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鄉村清潔政策措施,負責督促、檢查、考核,確保鄉村清潔工作有序推進;
(二)統籌規劃建設垃圾處置、污水處理、廢棄物收集處置、鄉村衛生公廁等鄉村清潔設施,并履行監管職責;
(三)推廣使用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處理新產品、新技術;
(四)其他有關鄉村清潔工作的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檢查考核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鄉村生活垃圾、集鎮生活污水基礎設施的建設進行指導。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體育、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鄉村清潔工作計劃,落實鄉村清潔責任制,實施或者協助實施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并按照權屬關系負責維護和管理,保障正常運行;
(二)組織開展垃圾、廢棄物的轉運和處置,采取有效方式治理污水;
(三)建立鄉村清潔巡查、監督、舉報和經費收支管理等制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有關單位開展鄉村清潔活動;
(四)組織、引導公民參與鄉村清潔活動,綠化、美化鄉村環境;
(五)其他有關鄉村清潔工作的職責。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約定鄉村清潔內容,制定鄉村清潔管理制度。鼓勵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確定保潔方式、保潔人員聘用、清潔費用收支等事項。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收取的清潔費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清潔費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負責本區域內的清潔工作,組織本區域村(居)民開展村道路、廣場、溝渠、河流、公廁等公共區域的環境整治和凈化、綠化、美化、亮化工作。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開展鄉村清潔評比和相關創建活動。
第十一條 村(居)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屋周邊、入戶道路以及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壩塘等區域的清潔,按照要求處置垃圾、污水、廢棄物等,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第十二條 鄉村范圍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其管理使用區域的清潔工作,帶頭開展垃圾分類。
第十三條 節慶、文體、喜慶和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由活動組織者負責及時清掃和處置。
第十四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對農藥、化肥等的包裝廢棄物以及廢棄農用薄膜、果袋等農業固體廢物,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五條 鼓勵畜禽集中圈養。畜禽散養的,應當實行人畜分離、人禽分離。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及時收集、清運、處置畜禽糞污,實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
第十六條 鄉村范圍內集貿市場、旅游景點、商店、餐飲、住宿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人負責做好環境衛生,落實防范和滅殺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隨意丟棄、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產生活垃圾;
(二)在指定地點以外堆放、傾倒、棄置建筑垃圾;
(三)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堆放農家肥、秸稈、建筑材料等物料;
(四)棄置農藥、化肥、飼料包裝物和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固體廢物;
(五)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六)違規排放糞便、污水;
(七)侵占、損毀鄉村衛生公廁、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
(八)其他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鄉村清潔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鄉村清潔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處理等制度,定期檢查巡查,發現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鄉村經濟條件、地理位置,合理確定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模式,建設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推進垃圾就地分類、源頭減量。不具備處置條件的村莊,應當建設垃圾收集設施,定期對垃圾進行轉運處置。
第二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合理設置鄉村衛生公廁,積極推進農村衛生戶廁改造,提高衛生戶廁普及率。
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擴建住房時,應當配套建設衛生廁所以及糞污收集處理設施。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的實際,因地制宜制定鄉村供排水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提高鄉村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和收集處理率,推進鄉村污水治理。
對人口規模較大、居住較為集中,且臨近城鎮的村莊,優先接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不具備接入城鎮污水管網收集條件的,應當綜合考慮地形地貌、村莊現有排水設施等,合理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對離城鎮較遠、人口較多的村莊,根據實際,可以集中收集,或者多點、分散收集處理;對居住分散的住戶,采取連戶或者單戶分散式資源化利用治理模式。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態文明、鄉村清潔和衛生防疫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鄉村清潔公益活動,培養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學校負責對學生進行環境保護和健康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參與鄉村清潔活動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依法開展鄉村清潔工作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清潔管理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