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0號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已于2025年5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30日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
第一節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節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三節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四節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五節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四章 審議意見的形成和處理
第五章 監督工作的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推動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遵循監督法規定的原則。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注重精準選題,深入調查研究,豐富監督方式,規范監督程序,建立監督聯動協同貫通機制和審議意見交辦清單制度,推進監督工作智能化,提升人民群眾參與度獲得感,提升省域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運用代表聯絡站、基層聯系點,開展代表主題活動、組織代表視察調研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擴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監督工作的參與。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工作,建設人大監督數字化應用,推進數據互聯和信息共享,提高監督效能。
常務委員會推動人大監督與其他主體監督貫通協調,加強監督結果運用,增強監督合力。
第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監督,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犎『蛯徸h專項工作報告;
(二)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ㄈ┓煞ㄒ帉嵤┣闆r的檢查;
。ㄋ模┤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討論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ㄎ澹┮幏缎晕募膫浒笇彶;
。┢渌O督活動。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議題、方式方法、承辦機構和審議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則,依照監督法的規定,確定年度監督議題。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通過代表聯絡站、基層聯系點、監督數字化應用、新聞媒體等途徑公開征集監督議題。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工作實際,研究提出監督議題的建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或者提出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建議。
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的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障情況的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和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障情況的報告由人民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不再安排。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綜合各方提出的監督議題建議,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研究協調后,提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草案,提請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作出適當調整或者臨時確定監督議題。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調整情況和臨時確定的監督議題,應當及時告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
第一節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匯總各方面對專項工作的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同一專項工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聯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將意見回復報告機關。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未按照規定時間送交的,主任會議可以要求作出說明并決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確定的監督議題,可以不適用本條規定的時限。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報告的,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邀請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應當對報告機關開展的專項工作作出評價,并就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見。
第二節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是指常務委員會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ㄒ唬⿲彶楹团鷾时炯墰Q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ㄋ模⿲彶楹团鷾室巹澗V要、年度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ㄆ撸┱畟鶆展芾砬闆r;
。ò耍┙鹑诠ぷ髑闆r;
。ň牛╊A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ㄊ┴斦洕I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
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并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年度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年度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視察或者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年度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前,聽取有關部門的匯報,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并提供有關參閱資料。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評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對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瀼貒覜Q策部署,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要求情況;
(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目標任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的完成情況;
。ㄈ┲攸c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
。ㄎ澹┪催_到預期進度指標和任務的說明和解釋;
。┩苿幽甓扔媱澩瓿傻膶Σ吲e措;
(七)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浙江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年度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因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者客觀情況重大變化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四條 規劃綱要執行第三年的下半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出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加強金融工作監督的要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金融工作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三節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對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擬訂執法檢查工作方案,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提供專業咨詢意見,協助執法檢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執法檢查開始一個月前,執法檢查組應當將執法檢查工作方案通知被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機關(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實施機關)。
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應當根據執法檢查組的要求,開展自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聽取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情況的匯報。
執法檢查組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召開座談會、公開征求意見、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抽查、暗訪等形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或者檢驗、檢測并出具報告。
執法檢查組在檢查中發現的需要及時整改的問題,可以即時轉交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Ψ伞⒎ㄒ幓蛘呦嚓P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分析原因;
。ǘ⿲Ω倪M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工作的建議;
。ㄈ⿲Ψ、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ㄋ模﹫谭z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提出的執法情況報告一并提請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四節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三十七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等,依照監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節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依法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依法決定撤銷監督法規定的有關人員的職務。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等,依照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議意見的形成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前,應當圍繞監督議題,深入代表聯絡站、基層聯系點等開展調查研究,加強民主協商,廣泛聽取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為提出審議意見做好準備。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召開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監督議題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有關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通過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進行專題討論和交流。
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當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要的審議時間。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歸納整理。
歸納整理后的審議意見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并可以附整改問題清單。
歸納整理后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七日內,連同有關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調查研究報告等材料,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必要時,可以召開審議意見交辦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對報告機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提出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抄送有關單位。
第四十八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三個月或者主任會議指定的時間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說明研究處理的過程、內容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事先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在實施監督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相關事項作出決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決議的情況。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收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后,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報告機關補充說明或者重新報告。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組織開展跟蹤監督,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開展跟蹤監督,并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滿意度測評。
滿意度測評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接受測評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監督工作的公開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一)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ǘ┏瘴瘑T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的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
。ㄈ┏瘴瘑T會作出的決議;
(四)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
。ㄎ澹┢渌麘斖▓蟛⒐嫉氖马。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委員會公報、信函、網絡或者召開通報會等途徑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向社會公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一)常務委員會公報或者其他公開發行的刊物;
。ǘ┏瘴瘑T會機關的網站、公眾號;
。ㄈ┐砺摻j站、基層聯系點;
。ㄋ模⿵V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五)新聞發布會;
。┢渌緩。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公民旁聽,也可以采取實時報道、視頻直播等方式,公開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第五十六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規定承擔監督工作公開的具體職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