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四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會
四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號
《四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3年9月12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2月1日批準,現予公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9日
四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9月12日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文明行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相關部門組織、全社會共同參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產黨員、共青團員、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保持安靜、文明著裝;
(二)進行文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和音響設備;
(三)使用公共設施、等候公共服務、參加公共活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有序排隊,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幼人員;
(四)觀看展覽、演出、比賽時,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第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便溺、吐痰、吐口香糖;
(二)亂扔亂倒垃圾及其他生產生活廢棄物;
(三)在居民住宅區、學校、商業區等區域違規發布小廣告;
(四)在禁止的時間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攜寵物外出時不拴牽引繩或不清理寵物糞便;
(六)在禁煙區吸煙。
第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行經積水、揚塵路段時低速通行,行經交通路口、斑馬線時禮讓行人;
(三)摩托車、電動車駕駛人及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不得逆向行駛、隨意調頭或者穿插變道;
(四)行人按照交通信號快速通過斑馬線,不得隨意橫穿道路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車道內攔車、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招攬生意、索要財物;
(五)不得亂停亂放機動車和共享單車,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罵、拉扯、毆打駕駛人員或者搶奪方向盤。
第七條 公民應當保持鄰里和諧、維護居所環境,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擅自占用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綠地;
(二)違規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在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或者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五)違規為電動車充電;
(六)高空拋物;
(七)違規處置畜禽糞污;
(八)隨意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塑料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網絡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理性參與網絡直播、消費、游戲,抵制網絡詐騙;
(二)傳播積極健康向上的信息,不得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低俗、暴力或者未經證實的信息;
(三)不得以發帖、跟帖、轉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四)保守國家秘密,保守商業秘密;尊重他人隱私,不得非法公開他人信息。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醫療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務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不得過度診療,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或者家屬的財物;
(二)患者和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侮辱、謾罵、威脅醫務人員;
(三)患者和家屬應當自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依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不得聚眾鬧事。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旅游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履行約定,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游客消費;
(二)游客應當按規定購票,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三)游客應當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服務設施,不得涂寫刻畫和違規拍照攝像。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校園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教師應當關愛學生,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學生,不得收受學生和家長禮品禮金;
(二)學生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尊重教師,友愛同學,不得校園欺凌、打架、吸煙、酗酒、賭博、吸毒;
(三)學生及家長不得實施擾亂教學秩序和危害教師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家庭和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二)尊敬長輩,經常關心、看望、照料老人;
(三)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良好行為習慣;
(四)不得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維護商業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誠實守信,明碼實價,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二)按照規定設置戶外廣告招牌;
(三)固定場所經營者落實“門前五包”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占用門前公共停車位;
(四)早(夜)市小商販、流動商販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經營服務,按時退市收攤并即時清理經營中產生的垃圾;
(五)餐飲服務經營者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得低空排放油煙或將油煙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六)預付卡經營者、保健品經營者履行承諾,不得夸大宣傳、虛假宣傳,不得誘導、欺騙消費者。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政務服務窗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熱情服務,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得體,語言文明規范,主動亮明身份,出示相關證件;
(二)公平公正執法,不得運動式執法、“一刀切”執法、簡單粗暴執法、野蠻執法、過度執法、機械執法、逐利執法;
(三)政務服務窗口單位合理設置服務窗口,優化辦事流程,加快推進一件事一次辦,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四)各類公共服務熱線有訴必接,耐心接聽,禮貌應答,接訴即辦,限時反饋。
第十五條 倡導和鼓勵下列行為:
(一)銘記英雄城紅色歷史,傳承紅色文化,弘揚優良革命傳統;
(二)崇尚科學,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三)節約糧食、水、電、氣等公共資源,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見義勇為和向見義勇為者提供幫助;
(五)參與國防建設、扶貧濟困、敬老助殘、支教助學、醫療救護、搶險賑災、國家級城市創建、科普教育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等公益活動和志愿服務;
(六)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器官)、遺體;
(七)為環衛工人無償提供飲用水、餐飲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八)移風易俗、節儉辦理婚喪喜慶祭掃等事宜。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辦事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統籌推進、督促檢查,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加大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的投入,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單位應當明確工作任務目標,做好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區域聯動等工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加強輿論監督,弘揚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行為,樹立新風正氣。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有關部門舉報;涉嫌違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批評教育。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