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若干規定
珠海經濟特區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若干規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經濟特區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若干規定
珠海經濟特區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若干規定
(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管理,規范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制止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政府其他各類資源,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工程。國家及省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業、領域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審計、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相關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安全實用的原則實行限額設計,根據實際情況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以政府其他各類資源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工程的,其財政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對招標過程及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決策約束機制和標后評估機制,并將其納入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的決策機制,將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和定標方法的確定、定標委員會的組建、招標效果的評估等納入廉潔評估范圍。
招標人應當制定定標工作規則和項目定標方案。定標工作規則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評定分離”制度,將建設工程項目的評標過程分為評審和定標兩個階段,采用簡化程序招標的除外。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后評標前對投標人資質、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同類工程業績、投標保證金等投標資格進行審查。
第九條 評標階段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對各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要求進行評審,獨立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十條 定標階段由招標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定標時必須嚴格遵守定標工作規則和項目定標方案,不得臨時改變。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代建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應當采取集體議事法定標,由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定標委員會成員對定標結果承擔終身責任,法定代表人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人在定標前,應當核實投標人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證明、投標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
投標人在投標時應當簽訂承諾函。承諾不借用資質、不串標圍標以及中標后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不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及時收集、妥善保存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的材料和信息。在定標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將評標報告、投標報價、投標人業績信譽資料以及考察、質詢、清標報告和定標委員會投票結果等定標過程資料留存備查,屬于應當公開的內容應當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布。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工程首要責任,應當全面建立內控和自查制度,對工程建設實施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由承包單位將所有分包合同、主要材料購買合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工資支付臺帳和清單、資金流水等資料報建設單位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進行履約評價,并全程留痕。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建設現場管理,重點核查實際履行合同的單位與中標人是否一致,項目主要管理人員與中標信息是否一致,項目負責人是否到崗履職,承包單位是否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現場主要管理人員與承包單位是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承包單位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
承包單位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對分包單位的現場情況進行核查,定期向建設單位報送核查情況。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中載明禁止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行為的條款及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梳理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合同關系,制成合同譜系圖,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進行公示。主要合同關系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改合同譜系圖并公示。合同譜系圖應當同時在政府投資建設工程信息平臺備案。
合同譜系圖應當包括工程總承包合同、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在銀行開設專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監管賬戶,施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銀行三方簽訂款項監管協議。建設單位負責監督專款專用,開戶銀行配合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并提供賬戶資金收支和資金流向信息。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實施項目負責人管理制度。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現場人員情況、合同的履行情況、資金流水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履約評價報告,對是否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情形進行全過程核查、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履約評價結果在市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鼓勵政府投資建設工程代建管理機構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等情況進行全過程檢查和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將第三方評價結果作為對參建單位履約評價和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履約評價結果計入企業信用評價得分。
第二十一條 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的實施向建設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承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強分包單位管理,要求分包單位將主要材料購買合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工資支付臺帳和清單、資金流水等資料報承包單位備案。
承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配備施工管理人員并在崗履職,嚴格實名制管理,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現場管理自查情況。
承包單位應當按要求向建設單位提交工資支付臺帳和清單、資金流水等資料,并全程留痕備查。
承包單位應當完善用工制度,嚴禁拖欠務工人員工資。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安全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應當檢查該項目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問題,發現上述問題后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質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分包單位,監理單位不予核準進場施工,并立即向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其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的內容一致。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五條 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字化智慧工地管理平臺,通過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等信息技術打造智慧工地,實現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數字化管控。
第二十六條 市公共工程建設中心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信息平臺。
政務服務數據、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參建單位應當將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施工、竣工驗收、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等全流程相關資料及時錄入建設工程信息平臺。國企代建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信息應當由代建單位接入建設工程信息平臺。
工程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建設過程同步形成,并應當真實反映建設工程的建設情況和實體質量。工程資料形成單位應當對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提供虛假工程資料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具體辦法由市公共工程建設中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安、建設、交通、水務等相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認定存在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啟動倒查機制。
第二十八條 人社、信訪等部門在受理拖欠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時,發現屬于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原因導致拖欠務工人員工資案件的,應當及時將相關違法線索提供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因實施行政處罰需要查實資金流向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稅務部門請求協助提供涉案企業關于該項目的報稅合同及相關報稅材料;向銀保監部門請求協助提供工程款流向、時間、金額、收受主體等信息。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舉報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建立治理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聯合檢查機制,由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牽頭,組織公安、人社、應急、審計、國資等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在全市范圍內每年開展聯合檢查行動,根據需要邀請監察機關參與。對發生質量安全、大規模欠薪等問題的建設項目,應當立即啟動倒查機制。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對施工單位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停業整頓期間,限制承接政府投資建設工程。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資建設工程。
第三十五條 承包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資建設工程。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總監理工程師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于因轉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受到行政處罰的施工單位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納入建筑市場主體失信名單,施工單位三年內禁止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資建設工程。
第三十八條 公職人員違規插手干預建設工程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實施、質量監管、物資采購、政府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涉及公職人員職務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置。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