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江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震預警活動,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運行與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通過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出警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通信網絡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和信息服務系統。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級防震減災規劃,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廣播電視、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與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廣應用地震預警先進技術,提高地震預警水平。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應用和信息服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以及相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與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等相關技術以及應用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技術要求。
第九條 建設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應當堅持布局合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充分利用和整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氣象等部門已有的各類監測站(網),依法合理利用各類場地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核設施、大型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大型水庫、礦山、油田、石油化工、機場、高速鐵路、地鐵、特長隧道、特大橋梁、供油、供電、供氣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應急處置裝置。
鼓勵其他單位和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一條 新建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后,經國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評估合格后,方可正式運行。
有關單位自建的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符合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標準的,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二條 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站(網),應當將地震監測數據實時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震監測數據實時共享平臺,及時對收集的地震監測數據進行處理和應用分析,并提供地震預警信息共享服務。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更新或者撤銷,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設定地震預警系統對外發布預警信息的閾值。發布的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地震震中、震級、發震時間、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專用終端等方式,建立立體化地震預警信息傳播網絡,及時向社會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等媒體和單位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無償做好地震預警信息播發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做好應急防范和抗震救災工作。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立即采取相應避險措施。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各自行業規定、技術規范和地震應急預案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地震預警系統信息誤發或者出現較大偏差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正、更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誤發預警信息造成的影響。
第十七條 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及其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地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地震預警系統運行和管理機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遭到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眾地震應急避險的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在本區域、本單位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學校應當進行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培養師生的安全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等相關技術以及應用活動,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的;
(二)新建地震預警監測站(網)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試運行或者試運行后未經評估合格即正式運行的;
(三)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站(網),未按規定將地震監測數據實時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的。
第二十一條 因地震預警技術限制、不可抗力等非人為因素導致地震預警信息誤發或者出現較大偏差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已經履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職責,并及時修正、更新地震預警信息的,依法免于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