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更好地履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定監督職責,落實中央決策和省委部署,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推動中央決策和省委部署的貫徹落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經濟工作開展監督:
(一)中央經濟工作方針政策、決策和省委部署的貫徹實施;
(二)經濟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關決議、決定的執行;
(三)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四)省級重要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省級經濟政策、重大決策的出臺;
(六)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安排和建設;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編制工作規劃時,應當聚焦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確定的主要任務和發展重點,對經濟工作監督作出具體安排。在制定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計劃時,按照工作規劃,統籌安排經濟工作監督項目。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組織代表視察、工作評議等方式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經濟工作開展監督。重點關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優化營商環境、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建設現代化基礎設施、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區域協調發展、綠色低碳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作出相關決議、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針對經濟工作監督事項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注重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也可以通過聘請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應用大數據技術等方式,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加,可以聽取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邀請有關專家學者進行研討或者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研究。
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初步方案的報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關于上一年度省級政府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和本年度省級政府投資計劃的安排;
(四)本年度省重大項目清單;
(五)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八、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符合中央決策和省委部署,符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安排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基本要求,科學合理,有利于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資源、財力、環境等支撐能力相匹配;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應當符合完善體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并與主要目標相匹配。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形成初步審查意見,送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處理情況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七月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就計劃執行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并結合上半年經濟形勢分析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十二、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中央決策和省委部署,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就經濟運行情況開展調研并在每年七月和十月中旬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議,邀請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參加,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對經濟形勢進行分析研究、交流研討,就做好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因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況可能對經濟運行造成重大影響時,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召開專題經濟形勢分析會議。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將經濟形勢分析結論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并以分析報告形式發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和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參照本決定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聽取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并將調研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安排擬定調研工作方案,開展專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
十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二)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及其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說明;
(三)關于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
(二)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和省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下一規劃期的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情、省情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國家和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七、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第三年下半年),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監督的重點是:
(一)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應當符合黨中央和省委的建議精神,貫徹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
(三)中期評估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
十九、省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五)相關意見建議。
二十、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特殊情況導致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上一級發展規劃調整或者修訂的;
(四)國家和省發展戰略、發展布局進行重大調整的;
(五)經過中期評估需要調整或者修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省人民政府的調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二十二、編制省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時應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規劃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相關規劃相矛盾時,可以提出意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監督,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推動規劃的有效實施。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經濟政策、重大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報告,作出說明:
(一)因經濟形勢或者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宏觀調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調整;
(二)涉及國計民生、經濟安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經濟體制改革或者對外開放方案出臺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四、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省級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決定。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和本決定第二十四條所述的省級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等,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審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所述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省級政府投資計劃實施情況的有關材料。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引導金融支持和服務實體經濟、金融風險防范與化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金融工作情況。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運行數據和相關材料。中央金融監管機構駐蘇單位配合支持跟蹤監督工作。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經濟問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在執法檢查中可以同步開展法律法規知識問卷調查和普法宣傳教育,以學法知法促進執法守法。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提交執法檢查報告,根據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推動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履職,并可以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
二十八、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決議、決定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移交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問責建議。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批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取若干涉及經濟工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作為重點處理代表建議,由主任會議成員牽頭督辦。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應當認真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有關活動。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要求,利用電子政務網等方式,定期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三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