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山東省濱州市人大常委會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19年11月1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范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從實際出發,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嚴格依法履職。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以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事項。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對有關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
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采取的重大舉措;
(二)根據中共濱州市委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建議,需要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及其調整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職責中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后可以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級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
(四)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政府性債務管理使用情況;
(六)本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九)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就業、文化、醫療衛生、養老、住房、扶貧、社會救助、公共服務、食品藥品安全等重大舉措的實施及調整情況;
(十)重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重大環境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重大風險、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
(十一)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
(十二)市人民政府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情況;
(十三)上級政府授權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十四)本市與國內外城市建立友好關系;
(十五)境內外公民被授予本市名譽市民;
(十六)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情況;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依法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四)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八條 提請、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說明,相關決策的參考資料;
(四)各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及協商情況;
(五)專業論證、風險評估、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
(六)在實施與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
(七)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可直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接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審查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條 提議案人、報告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議。經過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交付有關機關執行;不作出決議、決定的,將審查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提議案人、報告人。經審議認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按照議案審議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可以視情況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對存在較大爭議的事項,必須舉行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討論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時,議案發起人、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的具體程序,按照《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后,應當及時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相關機關必須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將執行情況或辦理結果及時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有規定辦結期限的,執行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不得擅自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撤銷;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進行監督;情節特別嚴重的,對該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不提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報告的;
(三)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做出的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者不按規定報告辦理結果的。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審查辦結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