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山東省濱州市人大常委會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決定
(2019年11月1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積極推進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切實加強“富強濱州”和法治濱州建設,不斷提升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和行政、監察、司法人員的法治思維和依法履職能力,提高廣大公民特別是公職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濱州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現就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納入監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簡稱“四入”)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提高認識,切實重視地方性法規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本決定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由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施行的條例、辦法、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立法的延伸、拓展和完善,是對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的補充和細化。地方性法規實現了法律法規在各層級間的有效銜接,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自2015年12月起,已經制定出臺了八部地方性法規,就供熱管理、城區道路、文明行為、革命遺址遺跡保護、城鄉規劃、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以及住宅物業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規范,為促進法治濱州建設和推進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制保障。
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就是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依據地方性法規依法履職、依法行政;納入監察,就是對于地方性法規貫徹落實不力的行為,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失職失責者的責任;融入司法,就是司法機關對于涉及地方性事務的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要依據地方性法規審理、裁判和監督;列入普法,就是本著“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規的普及宣傳工作。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做好推動地方性法規的“四入”工作,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地方性法規實施的重要主體,應當切實承擔起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的法定職責,努力為“富強濱州”建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構建法規實施工作新格局
健全黨領導立法的機制和制度,針對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決策,需要地方立法作銜接的事項,立法中涉及經濟社會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事項,立法中涉及的問題社會關注度高,有關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市委決策的事項等,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都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開展地方立法工作。
法律法規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法規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各級人大和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將地方性法規“四入”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統籌協調,將推動地方性法規“四入”作為監督工作重點,構建黨委領導,人大推動,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和全社會參與的地方性法規實施工作新格局,建立起“四入”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推動法規正確有效實施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頒布實施后,對于地方性法規要求制定與法規相配套的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制定,并依法報備。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制定相關配套制度,而未在規定時限內制定的,實施機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在法規實施一年后,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法規實施情況。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對地方性法規實施及“四入”情況進行執法檢查、視察、調研,開展專題詢問或者質詢,充分發揮執法檢查的“法律巡視”監督利劍作用。對法規實施不力或者需要對法規實施情況進行進一步監督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認真做好地方性法規執法檢查后的跟蹤督辦工作。對發現的突出問題,要督促同級政府及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限期解決、跟蹤問效,并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追責;對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督促相關單位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地方性法規公布實施三年之后,市人大常委會要采取實地調研、問題剖析、聽取專家意見、委托第三方等形式進行立法后評估。對法規的制度設計、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客觀分析評價,提出實施意見和修改建議,為推動地方性法規正確有效實施提供依據。
四、發揮實施主體作用,確保法規全面落地見效
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民事和行政案件審理、法律監督特別是公益訴訟等方面,應當積極主動地執行、適用地方性法規,以彌補上位法及司法解釋、政府及部門規章的不足。要將地方性法規“四入”納入實施機關年度工作計劃,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聽取匯報、帶頭檢查地方性法規實施中相關的重要環節,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列為法治濱州、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標,列入職能部門權責清單和執法檢查事項,作為每年單位工作總結和領導干部述職述法內容,強化專項督查,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追責。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行為考核制度,加強執法考評和考評成果運用,指導執法人員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嚴格規范執法行為。
各級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提高認識,牢固樹立地方性法規也是法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法治理念,形成地方性法規的生命力同樣在于實施的共識。要將地方性法規納入法律業務學習范圍,加強對監察人員、法官、檢察官及輔助人員等的學習培訓,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增強其依法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能力。監察機關在監察工作中,要及時對違反地方性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追責問責;審判機關要在審理和裁判中適用地方性法規,注重研究解決審判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檢察機關要將地方性法規的實施作為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突出監督重點,敢于監督、善于監督。
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就地方性法規的司法適用和法律監督工作,加強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工作機構的溝通和銜接。對在審理、裁判和法律監督中發現地方性法規需要立改廢釋的情況,應當及時提出工作建議。
五、強化普法宣傳,夯實法規實施的群眾基礎
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與地方性法規實施相關的主管單位,要將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將其納入法治濱州建設、法治政府建設、精神文明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的重點工作進行考核,并注重運用考核成果。切實做到誰執法誰普法,積極探索、落實誰司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要健全立法、執法、監察、司法全過程的地方性法規普及宣傳體系;根據地方性法規的特點,通過媒體、網站、微信等豐富多彩、喜聞樂見的形式,有針對性開展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規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進單位的“六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國家憲法日以及各種紀念日宣傳地方性法規。要做好結合文章,讓人大立法、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和裁判、法律監督、糾紛調處、法律服務的過程成為向廣大公民尤其是公職人員宣傳普及地方性法規的過程。要完善各類媒體公益普法宣傳職責,切實擔負起普法宣傳的義務。
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干部、監察、執法和司法人員要帶頭學習、遵守、執行和運用地方性法規。要將地方性法規納入各級黨政機關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和干部教育培訓的內容,建立學法和考法制度體系,加強對領導干部任職前地方性法規知識的能力測試。
要鼓勵和支持廣大公民積極參與推動地方性法規“四入”的監督工作,提高監督的效果。建立對有關機關不執行地方性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有關國家機關要及時反饋群眾意見,保證公民的投訴能夠得到有效處理和及時告知。各類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要切實履行新聞監督的社會責任,為全面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