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正)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正)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修正)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1998年6月5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8年6月1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2019年6月26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19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有效地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為履行法定職權應當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從實際出發,正確有效地行使法定職權。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作出決議、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證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全國、省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討論、決定的事項;
(三)根據市委的重大決策,需要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市級預算調整方案及決算草案;
(六)推進依法治市和普法宣傳教育五年規劃等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重大改革舉措;
(八)教育、就業、醫療衛生、養老、住房、扶貧、社會救助、公共服務以及為民辦實事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九)對經濟社會發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有深遠影響的重大項目建設;
(十)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情況;
(十一)與外國城市締結友好城市關系;
(十二)授予或者撤銷地方榮譽稱號;
(十三)確定和變更市標、市徽、市樹、市花、城市吉祥物等城市形象標志;
(十四)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十五)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六)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市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審判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應當許可的事項;
(十八)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檢察委員會委員的意見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十九)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的事項;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依法作出決議、決定: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執行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要情況;
(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三)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及重點支出預算和政策;
(四)市人民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五)實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
(六)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七)市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八)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
(九)經濟建設、改革創新、對外開放、區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以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要情況;
(十)市人民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確定及實施情況;
(十一)全市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情況;
(十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實施情況;
(十三)特大安全事故和社會影響大的突發性、災害性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四)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以及結果;
(十五)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市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第十七項和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其他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本規定確定的程序執行。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提出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議題,一般應當在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第八條 本市建立重大事項議題協調機制,溝通協商重大事項議題。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工作承辦機構應當對提請的重大事項議題經溝通協商后,擬定重大事項年度工作計劃,通過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經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重大事項年度工作計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條 列入重大事項年度工作計劃的議題,應當提出議案或者報告,并由提出議案或者報告的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人共同簽署。
提請的議案或者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說明,統計數據等其他有關資料;
(五)在實施與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
重大事項議案和報告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十日前正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或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或者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報告,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當組織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進行論證、評估。對涉及重大利益關系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其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維護法制統一。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出議案或者報告的機關負責人、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應當到會,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就重大事項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可以根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重要分歧意見,或者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決議、決定草案,應當通過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應當在常委會會議上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決議、決定通過后,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執行,并在決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可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集中報告,或者在有關專項工作報告中報告,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重大事項不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由市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工作承辦機構自常委會會議閉會之日起十日內將審議意見反饋給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遇有特殊情況的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九條 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委托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跟蹤監督。對不執行決議、決定或者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事項應報未報、報告不實,或者在答復詢問、質詢和接受特定問題調查中隱瞞實情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其他機關不得越權作出決定。對越權作出的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予以撤銷;對相關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