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的決定
時間:2019-10-08
2019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地方立法聽證活動,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擬提請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或者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領域的重大問題,需要進行聽證的,聽證機構應當舉行立法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擬提請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以及其他適宜簡化相關程序進行聽證的事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立法聽證。”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舉行立法聽證會,聽證機構應當制定立法聽證會工作方案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立法聽證會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聽證事項、時間、地點、人數和具體程序等內容。”
五、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立法聽證會公告應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刊播,并在山東人大門戶網站上發布,還可以通過便于公眾周知的其他方式發布!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聽證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適用簡易程序的,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聽證機構選擇陳述人時,應當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根據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地域分布、報名順序等因素確定!
七、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陳述人參加立法聽證會,其所在單位、組織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報名但是未被確定參加立法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聽證事項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聽證機構反映意見!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聽證機構充分運用網絡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立法聽證。
“運用網絡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立法聽證的,可以參照適用簡易程序。”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舉行立法聽證會時,對違反立法聽證會會場紀律的行為,主持人應當予以制止;對不接受勸阻的人員,主持人可以責令其退場。”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立法聽證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地方性法規通過后十五日內,聽證機構應當將意見采納情況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陳述人和報名但是未被確定參加立法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反饋,或者通過山東人大門戶網站作出綜合反饋。”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聽證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適用簡易程序的,陳述人產生的方式、數量等事項由聽證機構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安排。”
十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立法聽證會參照本規定執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的決定
時間:2019-10-08
2019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地方立法聽證活動,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擬提請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或者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領域的重大問題,需要進行聽證的,聽證機構應當舉行立法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擬提請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以及其他適宜簡化相關程序進行聽證的事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立法聽證!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舉行立法聽證會,聽證機構應當制定立法聽證會工作方案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立法聽證會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聽證事項、時間、地點、人數和具體程序等內容!
五、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立法聽證會公告應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刊播,并在山東人大門戶網站上發布,還可以通過便于公眾周知的其他方式發布!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聽證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適用簡易程序的,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聽證機構選擇陳述人時,應當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根據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地域分布、報名順序等因素確定。”
七、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陳述人參加立法聽證會,其所在單位、組織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報名但是未被確定參加立法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聽證事項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聽證機構反映意見!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聽證機構充分運用網絡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立法聽證。
“運用網絡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立法聽證的,可以參照適用簡易程序!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舉行立法聽證會時,對違反立法聽證會會場紀律的行為,主持人應當予以制止;對不接受勸阻的人員,主持人可以責令其退場。”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立法聽證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地方性法規通過后十五日內,聽證機構應當將意見采納情況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陳述人和報名但是未被確定參加立法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反饋,或者通過山東人大門戶網站作出綜合反饋!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聽證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適用簡易程序的,陳述人產生的方式、數量等事項由聽證機構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安排!
十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立法聽證會參照本規定執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