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修正)
忻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修正)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會
忻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修正)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移交相關資料和資產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除《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外,還包括公共陽臺、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除《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外,還包括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轉站、信報箱、消防設施、監控設施、避雷設施、公用天線等。
第三十八條 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和既有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忻州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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