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5屆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8年2月13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屆2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各區市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二)刪除第十六條。
二、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各區市政管理部門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二)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三、廣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規定
刪除第十四條。
四、廣州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建筑節能與墻體革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能墻革辦)具體負責本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墻體材料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健全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二)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中的“市墻革節能辦”修改為“市節能墻革辦”。
五、廣州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規定
(一)第六條第一款第(十)項修改為:“公園、會議中心、體育場館、醫院、學校、住宅區、商業街、大型農貿市場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酒店(賓館)、餐飲、公共娛樂場所、辦公樓的大堂出入口、電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修改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觀、應急疏散場所、大型地下空間等城建設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內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不得采集、存儲客戶密碼!
(四)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五)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定期采集、錄入、更新系統資源基礎數據!
(六)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視頻信息的有效存儲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六、廣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維護本市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障機動車的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一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不按規定實施服務公開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廣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
刪除第十三條。
八、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一)第五條修改為:“建設、水務、林業園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分別負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和管理:
(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監督管理。
(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務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三)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碼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修訂)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置和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未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二)刪除第二十二條。
(三)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利用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利用船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還應當申請海事部門船檢機構進行檢驗!
十、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一)第七條修改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三)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以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并書面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刪除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
(五)刪除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六)刪除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
(七)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企業營業執照、物業項目負責人和各項服務主管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服務投訴電話!
十一、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刪除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三)刪除第四十條。
十二、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
(一)刪除第三十八條。
(二)刪除第四十二條。
(三)刪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用戶擅自轉供電力的,責令其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民政部門應當作出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書面決定,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當事人,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一)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費出國旅游的;
(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家庭成員一個月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時間不足60個小時的;
(四)離開居住地超過3個月,未向申請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
(六)存在明顯高于一般生活消費的情形。”
十四、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一)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群眾性體育運動場地、居民健身場所、社區少年宮、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社區日間照料中心、托兒所、農貿(肉菜)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會停車場和其他商業服務設施等,由建設單位建成后按照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進行使用和組織經營管理;社區公園、小區游園、物業服務用房(含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由建設單位建成后按照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面積)完成50%前建設完畢,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兒園、小學等設施應當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國土資源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審批結果抄送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依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四)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在辦理獨立的永久供水、供電、供氣手續后,以毛坯房標準進行移交,但幼兒園、小學、中學、垃圾壓縮站、公共廁所、變電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按照標準完成裝修。需要移交給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具體裝修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各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裝修費用由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成本價支付給建設單位!
(五)第二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接收、管理維護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區配套設施的!
(六)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該建設單位的資質年檢和開發項目手冊備案”修改為“情節嚴重的,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
(七)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時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處理!
十五、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
(一)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一般應當明確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綠地率、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建、公共服務設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其他要求等內容。出讓地塊如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的設置要求等內容!
(二)第二十四條第五款修改為:“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必須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成50%前建設完畢,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綜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氣設施和燃氣搶險點、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設施、幼兒園、小學等設施應當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項目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建設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報批時,應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具體公建配套項目的服務人群、服務功能、經濟規模和建筑區劃等因素,合理確定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時序,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后實施!
(三)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查一般包括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使用性質、建筑高度、建筑間距、臨路退讓、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設計、公共服務設施、停車配建、建筑景觀、周邊環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內容。”
十六、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一)第七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環保部門進行備案。
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刪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中“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外的”表述。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餐飲場所不包括以下餐飲場所: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目錄及修改后的規章文本
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
(1999年6月2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號公布,根據2015年1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臨時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及其綠化帶,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橋梁、立交橋底、公共廣場及內街(統稱道路)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市政管理部門依權限負責管理轄區內的道路。
公安、規劃、工商、環衛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道路,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由市政管理部門發給《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后,方可占用。
臨時占用區管道路的,由區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臨時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因搶修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臨時占用道路的,可先行臨時占用,但應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經營性場所。
確需臨時占用或封閉道路進行設置燈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動的,必須經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一)市區內主、次干道;
(二)公共(電)汽車站(亭)30米范圍內;
(三)醫院、學校門前50米范圍內;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10米范圍內;
(五)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工程,經批準后,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應當按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市政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占用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占用道路期滿后仍需繼續占用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變更或取消《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并按時清退場地。
變更或取消《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的,市政管理部門應當退還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在現場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二)按批準的時間、位置、面積和用途使用;
(三)施工期間或堆放物品的,應設置明顯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并保持道路暢通;
(四)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礎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構)筑物;
(五)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
(六)不得損壞、騎壓、占用各類地下管線的井、蓋及消防設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騎壓、侵占城市綠地和損壞綠化設施及花草、樹木。
第十一條 臨時占用道路期滿后,占用單位和個人應在7日內清理占用場地,經市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恢復通行。損壞道路設施的,應予以賠償,并由市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修復。
第十二條 占用道路設置牌、桿、亭、站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具體設置方案,經批準后,方可設置。
屬于交通安全標志、宣傳社會公益、社會公德事業的標牌,以及設立電桿、公用電話亭、治安亭、公共汽(電)車站、環衛設施標志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但經廣告管理部門批準附設商業性廣告的,廣告設置者應當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 經批準設置牌、桿、亭、站毗鄰供水、供電、燃氣、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出安全間距;其中,牌、桿、燈箱等在非機動車道上設置的,應距路面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設置的,不得橫向設置,妨礙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十四條 各區市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五條 《臨時占用道路審批表》《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由市市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門或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執法權限依法進行處罰;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七條 市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6日本市頒布施行的《廣州市關于占用馬路人行道的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2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號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發揮道路功能,保障交通暢通,維護市容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因敷設、維修地下管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廣場、過街地下通道、內街以及橋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適用本辦法。
東南西環、北環、華南快速干線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門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適用《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門管理的住宅小區道路和大型企業建設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和區市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分工范圍負責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規劃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未經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減少對行人和交通的影響。
第五條 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線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管線敷設計劃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并同時抄送市規劃管理部門。
市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管線單位的管線敷設計劃及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計劃,對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計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與管線敷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并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管線的技術規范同步建設公共管線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門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計劃前,應當建立協調會議制度,征求有關管線單位的意見。
市市政管理部門制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計劃,應當自市人民政府批準道路建設計劃之日起15日內,通知有關管線單位。有關管線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將管線敷設的計劃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下實施。
第七條 各區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計劃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管線敷設年度計劃組織安排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八條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到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并依法交納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挖掘修復費,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請、審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許可證》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和管理。
第九條 申請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
(二)市或者區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
(五)其他有關資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應當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積。施工方案應當包括施工計劃、機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處理以及現場圍蔽等內容。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勘查、確認,并會同市或者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未予批準的理由。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調整公共汽車電車交通線路或者站場的,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前及時通知市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市和區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下列事項應當對外公布:
(一)市和區市政管理部門城市道路挖掘的審批范圍;
(二)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計劃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管線敷設年度計劃;
(三)挖掘城市道路審批的程序、時限、辦理部門及承辦人員;
(四)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地點、范圍、類別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向社會公開的有關事項。
超過500米的車行道挖掘以及超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公布之日起5日后方能挖掘;在主干道或者鬧市區中心,對少于500米的車行道及少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公布之日起2日后方能挖掘。
第十二條 各區市政管理部門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請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以及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動期間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車、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線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設同類管線的;
(四)申請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資料不齊全的;
(五)申請人曾違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關規定,經查處仍未整改完畢或者未履行處罰決定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批準挖掘的情形。
屬于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當向市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門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料以及確需挖掘的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5日內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同意挖掘的,申請人應當向市市政管理部門交納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四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因本市重大社會活動或者重要工程建設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結束城市道路建設工期,致使管線單位因未能同步敷設管線而確需挖掘交付使用未滿5年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的,可以向市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門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料以及確需挖掘的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5日內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挖掘期限或者擴大挖掘面積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挖掘期限屆滿前,按原審批程序辦理延長或者擴大的變更手續。
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因本市重大社會活動或者重要工程建設及其他特殊需要,確需變更《挖掘道路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的期限、地點及范圍;因變更減少挖掘時間或者面積的,應當退還已收取的費用與實際所應收取費用的余額。
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及其他特殊要求,確需取消《挖掘道路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取消的理由,并退還已經收取的全部費用。申請人已有投入的,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
已進行挖掘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市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退場。
第十六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因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但必須同時通知市或者區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且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審批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積、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現場懸掛《挖掘道路許可證》;
(三)按統一規定設置安全護欄、交通導向標志及路障警示燈,并進行圍蔽作業;
(四)當日挖掘產生的余泥,在24小時內清理完畢;
(五)施工污水經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敷設地下管線的,后敷設的地下管線避讓先敷設的地下管線、壓力管道避讓自流管道、可彎管道避讓不可彎管道,并且按規劃埋設深度和管孔數量要求施工。
第十八條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應避開交通繁忙期間進行;橫跨城市道路挖掘的,應當采用頂管技術等先進方式進行;縱向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各類管線的特點分段進行。
第十九條 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應當采用石屑或者石粉,回填壓實度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批準挖掘期限屆滿前清理場地,并報請原審批的市政管理部門驗收。市政管理部門進行驗收時,應當通知養護維修單位到場。驗收通過后,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進場修復路面。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處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到規定期限又未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處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4至5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補辦審批手續的,處以3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超面積、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規定提前辦理變更手續的,處以警告,并可對超出部分處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統一規定設置安全護欄、交通導向標志及路障警示燈,并進行圍蔽作業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施工損壞道路附屬設施、地下管線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及時審批或者作出不予批準挖掘決定未告知申請人理由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規定
(2001年8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6號公布,根據2007年12月2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 為保守工作秘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級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依照規定程序確定并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工作事項。其范圍包括:
(一)擬制中不宜公開的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開的會議材料、領導講話材料;
(三)不宜公開的規劃、計劃和總結;
(四)業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五)擬議中的機構設置、工作分工、人事調整和職務任免、獎懲事項;
(六)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檔案及其有關材料;
(七)正在調查不宜公開的材料、證詞、證據和其他事項;
(八)不宜公開的計算機系統網絡總體方案、安全保密實施方案;
(九)不宜公開的內部管理措施;
(十)國家有關規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稱不宜公開的事項,是指公開后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會使保護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會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的事項。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守工作秘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區保密工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條 保守工作秘密應當有利于加強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保障各項業務工作順利進行。
按政務公開規定應當公開的行政事務,不得定為工作秘密。
第六條 保守工作秘密應當與行政管理工作相結合,實行業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作誰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二條,及時確定本單位工作秘密的具體事項,并制定工作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確保工作秘密安全。
第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秘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承辦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圍擬定工作秘密事項和保密期限意見草案;
(二)承辦人將擬定的工作秘密事項和保密期限意見草案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者交本單位的綜合機構審核后,再提交主管領導批準;
(三)承辦人對經主管領導批準確定的工作秘密事項作出正確標示。
第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保密期限:
(一)保密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以確定為“××年”,在1年以內的,可以確定為“××月”。
(二)保密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10年。確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確定為“長期”。
(三)無法確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實施前”“公布前”“執行前”等形式確定保密期限。
第十條 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確定的工作秘密事項,應當在載體上標示“內部(保密期限)”,其標示位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件類,在文件首頁左上方標示;
(二)資料、書籍類,在封面或者扉頁左上方標示;
(三)圖表、圖紙類,在首頁左上方或者標題下方標示;
(四)其他類,在明顯的位置標示。
第十一條 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有下列情形的,原確定部門應當及時變更:
(一)保密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適當延長保密期限;
(二)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條 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保守工作秘密負有指導、監督的責任。
上級部門發現下級部門確定的工作秘密事項及其保密期限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下級部門糾正;必要時,上級部門可直接變更工作秘密事項、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攜帶已確定為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應當經本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并出具加蓋本行政管理部門印章的證明。
已確定為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后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對保守工作秘密負有下列責任:
(一)在接觸、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銷毀屬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時,應當自覺遵守保密制度,確保工作秘密安全;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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