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3 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等4 件規章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2018 年1 月22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
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對《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的“提高投資效益”后增加“加強政府投資事
中事后監管”。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
營預算中安排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審計部門依法獨立履行政府
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監督職責。”刪去第
四款中的“監察”,在“國有資產”后增加“人防”。
(四)第五條第一項“城鄉公用設施”后增加“人防工程”。將
第三項中的“欠發達”修改為“加快發展”。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
“(六)電子政務和信息化類項目。”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
列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
理。”
— 2 —
(五)將第十二條中的“500 萬元”修改為“2000 萬元”。
(六)刪去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中的“符合資質的”。
(七)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債務率超警戒線的設
區市、縣(市、區)預警名單由省財政部門每年下達至相關設區市、
縣(市、區)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債務率超
警戒線的設區市、縣(市、區),其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政府投資項
目不得審批項目建議書;因危房改造、地質災害防治等特殊情況確
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應當報經省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
準。對債務率未超警戒線的設區市、縣(市、區),其政府投資項目
涉及舉債的,應當由財政部門對債務風險進行評估。”
(八)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環保部門應當提出環境影響
評價的審批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項目開工建設前,項
目業主應當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履行環境影
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
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一)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10% 以上的;
“(二)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2000 萬元以上的,
其中投資額50 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差額在5000 萬元
以上的;
“(三)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
發生重大變更的;
— 3 —
“(四)用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重新報批的。”
(十)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實行
國庫集中支付,項目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
行。”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
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
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辦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
通過在線平臺實行項目一口受理、網上辦理、規范透明、限時辦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行信息公開、
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
項:“(三)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
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
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十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應當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
“(一)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10% 以上的;
“(二)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2000 萬元以上的,
其中投資額50 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差額在5000 萬元
以上的。”
(十五)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項目業主應
— 4 —
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項目主管部門應當
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
“項目竣工后,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竣
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或
者其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復。
“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
監督。”
(十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水
土保持、環境保護”。在第一款最后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二、對《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匯總、平衡
各有關部門報送的政府投資預算安排,編制本級政府投資預算;采
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直接投
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3 年滾動預算安排和年度預算安排應
當與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的3 年滾動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相銜接。”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政府
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未落實或者未明確
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二)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項目審批
部門在項目建議書審批前,就資金來源和項目投資征詢同級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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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債務率超警戒線的
設區市、縣(市、區)預警名單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下達至
相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
部門。對債務率超警戒線的設區市、縣(市、區),其項目審批部門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審批項目建議書;因危房改造、地質災害防治
等特殊情況確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應當報經省發展和改革、財政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債務率未超警戒線的設區市、縣(市、區),
其政府投資項目涉及舉債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
主管部門對債務風險進行評估。”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確需融資的,通過發
行地方政府債券籌措,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由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管理和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不
適用前款規定。”
(四)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的
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概算、本級政府投資預算,結合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項目合同、建設進度等因素辦理支付。”
(五)刪去第十五條。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
及時籌措落實自籌資金。
“政府投資項目有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來源,項目建設
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開立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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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應當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
戶管理辦法》以及本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
(七)刪去第十七條。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刪去第二款。第三款修改
為:“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況不予追加預算。”
(九)刪去第十九條。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不得
任意變更設計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變更設計導致工程合同價變
更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其中的“項目招標
文件編制、項目合同訂立”和“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利、住房
和城鄉建設等”。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項目建
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項目行政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工
程價款結算的監督。”刪去第三款。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委托”修改
為“授權”。刪去第一款中的“未經批準的,不予辦理資產交付使
用手續。”
(十四)刪去第二十九條。
(十五)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條,刪去第一項、第三項、第
四項、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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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去第一項中的“未
經批準”。第三項修改為:“(三)未按規定實行單獨核算,或者多
頭開戶的”。第四項修改為:“(四)未按規定籌措落實自籌資金
的”。刪去第五項。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為未經批準的超
概算項目進行招投標和簽訂合同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
“(六)未按規定編制并報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第
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變更工程合同價未按規定備案
的”。
三、對《浙江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后增加
“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
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
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
(四)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
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
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資質認定,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8 —
有關規定執行。”
(五)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
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
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
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
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
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
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刪去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一款改為第二款:“房屋
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
信等建設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
管理工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
機構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
(六)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
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刪去第
三款。
(七)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對
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
(十)刪去第二十七條。
— 9 —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偽造、轉
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
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
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浙江省野生植物保護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
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采集證。”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并對個別文字作了
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
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10 —
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2005 年1 月1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 號發布 根據
2018 年1 月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 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
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
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
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加強政府
投資事中事后監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利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
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
貸、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只適用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
的政府投資項目,采用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的政府投資項目,
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為政府
— 11 —
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
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
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依法獨立履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財
務決算審計監督職責。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交通運輸、水
利、農業、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人防等有關
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活動中,應當保障其他出資人
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人防工程等基礎
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
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促進加快發展地區發展的重要項目;
(四)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扶持
的產業發展項目;
(五)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六)電子政務和信息化類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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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項目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
于履行政府職能,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
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投資管
理的規定,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納入年度政府投資
項目計劃。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土地面積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
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
配置、節約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
劃,執行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
設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
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
期工作,并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咨詢論證后列入政府投資項
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
— 13 —
取。
第十二條 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
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其中
總投資在2000 萬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
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業主應當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
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四條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
究報告前應當組織進行咨詢評估,并征詢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的
意見。
債務率超警戒線的設區市、縣(市、區)預警名單由省財政部
門每年下達至相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資綜
合管理部門。對債務率超警戒線的設區市、縣(市、區),其投資綜
合管理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審批項目建議書;因危房改造、地
質災害防治等特殊情況確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應當報經省投資
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對債務率未超警戒線的設區市、縣
(市、區),其政府投資項目涉及舉債的,應當由財政部門對債務風
險進行評估。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
建設項目,應當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
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規劃部門應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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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選址意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出用地預審意見。
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業主應當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審批意見或者履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
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
進行限額設計。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委托工
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并征詢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
新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一)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10% 以上的;
(二)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2000 萬元以上的,其
中投資額50 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差額在5000 萬元以
上的;
(三)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
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用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重新報批的。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
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與
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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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不得批準初步設計。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
應當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性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項目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
平臺)辦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行項目
一口受理、網上辦理、規范透明、限時辦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行信息公開、協
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投資計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
衡的原則。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
民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項目業主的申請,并征詢行業主
管部門意見。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將匯總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功
能、投資總額分類,并組織評估、論證后,會同財政部門銜接部門預
算,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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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
期、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
(四)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
(五)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六)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
源。未落實或者未明確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當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在執行中有追加時,應當優先安排待安
排的預備項目。
第二十七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批準后,投資綜合管
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各項目業主下達投資計劃,并通知本級相關部
門和下一級投資綜合管理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
行。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
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
會同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因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已批準的年度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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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業主提出,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征求財政和行
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明確的該
項目政府出資總額。
第三十條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
會同有關部門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
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和產業指導目錄等信息,發揮政府投資對全
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
建設、管理和運營。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理建設制度
(以下簡稱代建制)。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
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
選擇確定。
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選定程序等具體實施細則,由省投資綜
合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合同簽訂
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項目業主提供
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一定金額的履約擔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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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
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應當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
(一)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10% 以上的;
(二)項目概算與投資估算不符,差額在2000 萬元以上的,其
中投資額50 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差額在5000 萬元以
上的。
第三十五條 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工程
價款結算,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
的監督。
項目竣工后,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竣工
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或者
其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復。
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
督。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產、建設
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財務決算完成后,應當
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政府項目稽察機
構按照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有關規定實施稽察,并向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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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投資綜
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后評價
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
益等內容,后評價結論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當于竣工驗收后向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綜合管理部門
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以責令項目業主限期糾
正;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擴大或者縮小投
資規模的;
(二)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三)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 咨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咨詢評估設計時弄虛
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規定
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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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
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批準設計文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撥付建設資金規定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上級負責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
規定的管理程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由有權機關
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
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省建制鎮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
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 年3 月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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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
(2011 年6 月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 號發布 根據
2018 年1 月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 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
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
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資決策機
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防范政府投資債務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預算管理,是指對本省各級人
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政府性資金所進行的預算安排、
執行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政府性資金的范圍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
定確定。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
管理辦法》的規定,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
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工
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預算安排、執行和監督管理制度,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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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決政府投資預算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
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政府投資
預算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和城鄉
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
預算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預算安排
第五條 政府投資必須納入預算安排;未經預算安排,政府性
資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資支出。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預算安排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等政策的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控制風險、有效約束。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預算是本級政府預算草案的組成部分,其
組織編制應當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
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研究下一年度本級政府投資預算安排的相
關工作,并在下達的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編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資
預算安排的總體要求、主要方向和重點投入領域等意見。必要時,
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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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含所屬及所管單位,下
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資預算的,應當按照預算草案編制通知的規
定,在本部門預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資支出項目及其所需政府性
資金;有自籌資金的項目應當同時反映自籌資金有關情況。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
省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匯總、平衡各有關部門報送的政府投資預
算安排,編制本級政府投資預算;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
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3
年滾動預算安排和年度預算安排應當與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
部門的3 年滾動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相銜
接。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未落實或者
未明確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八條 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當在每年初提出當年度
本級政府投資預算總規模。
設區的市、縣(市、區)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4 件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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