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定西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甘肅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定西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已經2017年3月8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曉明
2017年3月16日
定西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的申訴、控告或者舉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應當堅持分級負責、便民高效、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行政執法投訴工作。市政府法制機構對縣(區)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投訴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投訴范圍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投訴:
(一)無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
。ǘo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
。ㄈ]有法定依據實施執法行為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行政行為的;
。ㄎ澹┬姓䦂谭C關不作為的;
。┏椒ǘ嘞藁虺龉茌爡^域執法的;
(七)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八)其他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違法違紀的情形。
第六條 投訴人的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或者投訴請求的;
(二)投訴不屬于行政執法職責的;
(三)已被監察、信訪或其他機關受理的;
。ㄋ模┮婪ㄓ晒矙C關、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的;
(六)對行政復議、民商事仲裁、訴訟結果不服的;
。ㄆ撸┢渌粚儆谛姓䦂谭ㄍ对V受理范圍的。
第三章 投訴程序
第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設立投訴平臺,投訴人可以采取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投訴。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說明被投訴人、投訴事項、投訴理由和投訴人姓名、地址以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提供相關證據!
第八條 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捏造事實、惡意投訴,不得干擾和影響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屬于本機構受理的行政執法投訴,應當登記立案,并填寫《行政執法投訴受理登記表》;對不屬于本機構受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構處理,并按照投訴人留下的有效聯系方式告知投訴人。
上級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受理下級政府法制機構管轄范圍內的投訴事項。
第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受理投訴案件后可以直接查處,也可以根據需要交下級政府法制機構查處。
下級政府法制機構收到交辦、轉辦的投訴案件后,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查處情況報轉辦、交辦的上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直接查處的行政執法投訴案件進行調查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隱瞞、阻礙。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直接查處的行政投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5日內辦結投訴事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能超過3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訴人留有通信地址、電話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的,受理機構應當將調查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投訴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機關及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投訴人的意愿,給予保密。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投訴受理、調查處理等材料,應當妥善保存,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熈畋煌对V人停止違法行為;
。ǘ┮蟊煌对V人對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補救措施;
。ㄈ┮笈c投訴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協助調查;
。ㄋ模┮蟊煌对V人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就被投訴的事項作出說明;
(五)詢問與投訴有關的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知情人;
。┪需b定、評估、檢測和勘驗;
(七)組織有關機構、專家論證和咨詢;
。ò耍┢渌婪ú扇〉恼{查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ㄈ┙o予通報批評;
。ㄋ模⿻嚎刍蛘呤栈匦姓䦂谭ㄈ藛T的行政執法證件;
(五)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ㄗh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權限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宦男谢蛘卟徽_履行法定職責的;
。ǘ┏铰殭嗷蛘邽E用職權的;
。ㄈ┓恋K行政執法監督的;
。ㄋ模⿲ι暝V、控告、檢舉者打擊報復的;
。ㄎ澹┢渌`法失職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不按本規定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者部門轉辦或者交辦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的,依照《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被投訴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根據《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復查。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案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條 投訴人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為名,干擾或者阻撓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2日發布的《定西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