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執法檢查的辦法
關于組織執法檢查的辦法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關于組織執法檢查的辦法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組織執法檢查的辦法
2007年1月19日眉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監督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檢查是指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對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市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應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執法主體部門應依法自覺接受檢查監督。
第二章 議題的確定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的選題從以下六個途徑反映的問題中確定: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調研、視察、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綜合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計劃,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常委會次年的執法檢查計劃,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一府兩院”,抄送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執法檢查的實施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工作由涉及議題的相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求真務實,力求解決實際問題,做到輕車簡從、深入基層、密切聯系群眾。
第八條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有關專業人員、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參加。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受省人大常委會委托進行執法檢查,要認真負責,反映真實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將執法檢查結果書面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條在年度執法檢查外,執法主體部門認為需要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進行執法檢查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書面提出,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進行執法檢查。
第四章 執法檢查的內容與方式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等情況;
(四)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前應制定執法檢查方案,執法檢查方案應包括執法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安排、檢查組成員及具體組織檢查的工作機構。
執法檢查方案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擬定,經主任會議決定后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方案一般應于執法檢查兩個月前通知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機關。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問卷調查、設立專線電話和網絡電子信箱以及調閱有關檔案、材料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并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在執法檢查前,執法檢查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應采取集中學習形式或其他形式,組織檢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其他相關知識,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研究執法中的問題。
第十五條根據執法檢查方案,常委會可召開執法檢查動員會,“一府兩院”負責人應到會報告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一府兩院”和其他有關單位應按照執法檢查的要求如實匯報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協助相關工作。執法檢查方案要求自查的,“一府兩院”應對照執法責任認真自查。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檢查組可與受檢查單位進行溝通,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可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
第五章 報告的草擬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在舉行常委會會議的10日前,提交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改進工作和處理違法問題的建議、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等。
第六章 報告的審議與辦理落實
第十九條 在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一府兩院”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決議連同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常委會會議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交由市“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一府兩院”應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在審議后的四個月內向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可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一府兩院”的處理情況報告,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委托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有關工作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委會寫出書面檢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一府兩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在常委會會議后二十日內通過市級新聞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就執法檢查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決定。“一府兩院”應就決議、決定規定的內容,向常委會報告決議、決定執行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的問題,統一轉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受詢問或質詢的機關向常委會答復。
常委會對執法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眉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