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六盤水市摩托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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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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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辦發〔2010〕151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摩托車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六盤水市摩托車管理辦法(暫行)》(市府辦發〔2009〕103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六盤水市摩托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摩托車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摩托車是指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含正、側把手式,方向盤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
第四條 摩托車管理堅持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兼顧城市經濟發展、道路交通秩序、環境與資源保護以及人民群眾實際需求的原則。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摩托車登記、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 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摩托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二章 登 記
第七條 摩托車登記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在本市申請注冊、轉入登記的摩托車,應當是列入國家公告目錄的產品,并符合本規定所確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注冊、轉入登記的摩托車所有人應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摩托車駕駛證。
第九條 摩托車所有人申請注冊、轉入登記時,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原則,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分所)提交相關證明、憑證(包括完稅或減稅證明),并交驗摩托車,經審查合格后予以登記,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第十條 尚未登記的摩托車,所有人應當攜帶相關的法定證明、憑證,到車輛管理所(分所)申領臨時通行牌證,方可上路行駛,臨時牌證期限為30日。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車輛管理部門以外的單位、部門(包括鄉、鎮和街道)不得辦理摩托車登記(軍用車輛、警用車輛和執法單位車輛除外)。
第十二條 辦理摩托車注冊、轉入登記,登記收費按照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發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通行規定
第十三條 摩托車上路行駛,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謹慎駕駛。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摩托車不得上路行駛:
(一)未懸掛號牌或懸掛偽造、變造號牌的;
(二)使用其他車輛或已注銷、報廢車輛號牌的;
(三)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審驗和安全技術檢測的;
(五)拼裝或已被注銷、強制報廢的摩托車;
(六)有其他違法情形的。
第十五條 駕駛摩托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
(二)未攜帶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標志;
(三)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四)駕駛人及乘坐人員不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五)穿拖鞋、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
(六)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七)從事載客客運;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摩托車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搭載乘員;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十七條 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二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第十八條 摩托車應當按規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所或區域內,不得在道路上隨意停放,妨礙交通。
第十九條 摩托車上路行駛不得超過道路上的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摩托車的最高時速為30公里;
(二)摩托車在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時速為40公里;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時速為30公里;
(三)輕便摩托車的最高時速為30公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的規定,制定處罰罰則。
第二十一條 摩托車駕駛人拒絕、阻礙、逃避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影像或技術監控資料實施非現場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摩托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的,按照《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處罰:
(一)酒后駕駛摩托車的;
(二)駕駛摩托車超過規定時速的;
(三)駕駛拼裝摩托車的;
(四)駕駛報廢摩托車的;
(五)摩托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摩托車的;
(六)經銷非法拼(組)裝摩托車的;
(七)未懸掛摩托車號牌和未隨車攜帶摩托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八)未隨車攜帶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九)沒有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十)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以及使用其他車輛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十一)尚未登記的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未在購買后30日內申請注冊登記的;
(十二)摩托車違反禁令標志、標線規定,駛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三)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和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系戴安全頭盔的;
(十四)摩托車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十五)摩托車違反載人、載物規定的;
(十六)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注銷、宣布停止使用后仍然駕駛摩托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09〕3號)和《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市府發〔2003〕15號)的規定,縣(特區、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對轄區內的摩托車負有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交通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考核中,實行分級管理考核,即市考核縣(特區、區)、縣(特區、區)考核鄉(鎮、街道)、鄉(鎮、街道)考核村(居委會)。
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的安全工作職責是:
(一)組織村民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建立摩托車臺賬,與摩托車所有者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
(三)組織、督促摩托車入戶、保險、辦證、年檢和完善各類手續;
(四)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條款若與之前本市發布的相關通知、通告、規定等有沖突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