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經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農業部以農經函〔1995〕6號致函本院,反映全國部分鄉(鎮)相繼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當農村合作基金會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發生經濟糾紛時,因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了保護農村合作基金會及其他經濟組織等的合法權益,特通知如下: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等會員組成,并經縣級農業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為社區內農業、農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其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其資金來源是吸收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資金入股,并將該資金投放于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農村合作基金會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發生的經濟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