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人員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人員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人員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人員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人員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人員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人員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試行) 為貫徹中紀委五次全會提出的在同國內的單位和個人交往中,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活動的規定,加強檢察隊伍廉政建設,保證“嚴格執法,狠抓辦案”工作方針的落實,特作出如下具體規定:
一、檢察人員一律不準接受發案單位和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親友的宴請,不準參加上述單位和人員提供的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場所活動。
二、不準在發案單位就餐,不得不在發案單位就餐的,應吃工作餐,并按標準交納餐費。
三、不準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讓企業或其它單位、個人支付請客送禮或其他娛樂性活動的費用。
四、各級檢察機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把貫徹中央兩項規定作為廉潔自律的重點,認真對照檢查。要一級抓一級,嚴格檢查,嚴格考核,抓出成效。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必須堅決糾正,并視情節和影響,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各級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檢察監督,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