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外匯3)
2005-9-14
外匯借款合同
編號: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
貸款方:交通銀行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應借款方于____年__月__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資
產外匯貸款,F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
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
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____
。保病〗杩罱痤~:(大寫:____)其中備付利息:(大寫:___)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____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玻薄〗杩钕抻糜冢海撸撸撸撸撸撸撸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常薄〗杩罘桨吹谝粭l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列
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ǎ保┮烟峁╉椖客顿Y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
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
證明;
。ǎ常┮烟峤毁J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ǎ矗┮烟峤毁J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ǎ罚┢渌
。常病√峥钇谙逓椋撸撸邆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
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
┌───────────────────────┬──────────┐
│ 計劃提款 │ 金額 │
├──────┬────────┬───────┼──────────┤
│ 年 │ 季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场。撸撸撸吒髂辏荆┒忍峥钣媱澖杩罘綉诋斈辏荆┑谝还P提款前
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常础。撸撸叻帜旰湍辏荆┒忍峥钣媱澣缧枵{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
并經貸款方同意。
3.5 ____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___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
憑證。
3.6 _____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但事前已經貸款
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________
利息每___計收一次,結息日為______。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撸撸撸叱兄Z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
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
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__‰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矗场。撸撸撸吖芾碣M。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___
%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矗础。撸撸撸呓杩顟诮Y算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
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
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矗怠》惨蚝炗喓吐男斜竞贤捌涓綄傥募l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
擔。
。矗丁〕矗硹l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___及其它可用于還款的資金。
。担病〗杩罘綉诘冢保硹l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__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后___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
│ 期序 │ 金額 │
├──────┬───┬───┬───┬────┬────┼─────┤
│ 序數 │ 年 │ 季 │ 月 │ │ 幣種 │ │
├──────┼───┼───┼───┼────┼────┼─────┤
│第1期 │ │ │ │ │ │ │
├──────┼───┼───┼───┼────┼────┼─────┤
│第2期 │ │ │ │ │ │ │
├──────┼───┼───┼───┼────┼────┼─────┤
│第3期 │ │ │ │ │ │ │
├──────┼───┼───┼───┼────┼────┼─────┤
│第4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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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 │ │ │ │ │ │
├──────┼───┼───┼───┼────┼────┼─────┤
│第6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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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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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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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 │ │ │ │ │ │ │
├──────┼───┼───┼───┼────┼────┼─────┤
│第10期 │ │ │ │ │ │ │
├──────┼───┼───┼───┼────┼────┼─────┤
│第11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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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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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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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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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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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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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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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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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