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刑初字第345號
——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郯刑初字第34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宣布逮捕,F羈押于郯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徐衛國、劉義,山東元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郯檢刑訴(2015)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麗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徐衛國、劉義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徐某某在山東郯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義支行任職信貸員期間,違反國家規定,配合他人冒名借款,未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調查義務,編造借款申請資料,違法發放貸款十二筆共162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8.27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萬某某以萬某某的名義借款,違法向萬某某發放貸款10萬元。2010年12月31日,辦理借新還舊手續。2011年6月10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8.5萬元。
2、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違法向李某某發放貸款20萬元。2010年11月7日,辦理借新還舊手續。2011年10月5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19.65萬元。
3、2009年2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萬某某以萬某某的名義借款,違法向萬某某發放貸款20萬元。2010年2月11日,辦理借新還舊手續。2011年2月5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19.9萬元。
4、2008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萬某某以萬某某的名義進行借款,違法向萬某某發放貸款20萬元。2010年2月12日,辦理借新還舊手續。2011年2月5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19.81萬元。
5、2009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萬某某以徐某某的名義進行借款,違法向徐某某發放貸款8萬元。2010年10月5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7.97萬元。
6、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萬某某以萬某某的名義進行借款,違法向萬某某發放貸款15萬元。2011年1月31日,辦理借新還舊手續。2012年1月10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14.9萬元。
7、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耿某某以徐某某的名義進行借款,違法向徐某某發放貸款8萬元。2012年3月19日,授信期限內重新辦理貸款手續。2013年3月15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7.99萬元。
8、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李某某以李某某的名義進行借款,違法向李某某發放貸款20萬元。2010年5月5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19萬元。
9、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葉某以李某某的名義進行借款,違法向李某某發放貸款3萬元。之后多次辦理借新還舊手續。2010年2月5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2.2萬元。
10、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萬某某以徐某某的名義進行貸款,違法向徐某某發放貸款6萬元。2010年8月24日,辦理借新還舊手續。2011年8月20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5.84萬元。
11、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配合徐某某以孫某某的名義進行貸款,違法向孫某某發放貸款12萬元。2010年8月5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11.86萬元。
12、2008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編造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產信息、虛構貸款用途,違法向萬某某發放貸款20萬元。2009年4月8日,授信期限內重新辦理貸款手續。2010年4月21日,辦理借新還舊手續。2011年4月20日貸款到期結欠本金19.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證人證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被聘任為郯城縣歸義信用社客戶經理后,行使對外發放貸款的職權,可以認定其為銀行工作人員,其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適當,予以確認。但根據法院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裁定書來認定被告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證據不足,對此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并到山東省郯城縣司法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四萬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侯占爭
審 判 員 顏廷湘
人民陪審員 梁 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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