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413號
——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15-8-18)
(2015)河刑初字第413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某甲,務農。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東檢公刑訴(2015)3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梓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18時許,被告人季某甲在臨沂市河東區鄭旺鎮季家樓村,因瑣事與本村村民季某乙發生爭執,將季某乙毆打致右眼眼球頓挫傷,右眼前房積血,右眼虹膜根部離斷(3點到7點)等損傷,
構成輕傷二級。
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季某甲辯解其是因季某乙罵人后才打的他,只限于記得打了被害人五、六個耳光不記得打過被害人眼睛。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基本一致,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的陳述、證人王樹賀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書證、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定,足以認定。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季某乙表示雖然被告人季某甲未賠償損失,但考慮是同村的人,可以對被告人予以諒解,民事部分可另行提出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甲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季某甲認罪態度較好,被害人季某乙也對被告人予以諒解,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季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令其到所在社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被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季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麗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阿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