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刑初字第259號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沂南刑初字第25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女,漢族。系被害人張某某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男,漢族。系被害人張某某之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乙,男,漢族。系被害人張某某之次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丙,女,漢族。系被害人張某某之長女。
訴訟代理人徐興收,山東同力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段某某,男,漢族。2015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沂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姚某某,山東政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德剛
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金雀山路105號。
訴訟代理人徐明皓,該公司職工。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沂南檢公訴刑訴(2015)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培花、杜康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及訴訟代理人徐興收、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姚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訴訟代理人徐明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8時35分許,被告人段某某駕駛魯QBXXXX號“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20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834公里處(沂南縣雙堠鎮尚店村路段),與前方順行向左轉彎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事故原因分析認定,被告人段某某應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現場勘察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段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訴請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等共計30萬元;被告人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段某某無異議,無答辯意見。
被告人段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段某某是自首,積極搶救被害人生命,是過失犯罪,愿意全額賠償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的辯稱:在保險合同條款義務內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6日8時35分許,被告人段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QBXXXX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國道20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834公里處沂南縣雙堠鎮尚店村路段,與前方順行向左轉彎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事故原因分析認定,被告人段某某應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人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醫療費3217.3元;車輛損失1330元;尸檢費1200元;被害人張某某出生于1944年3月6日,死亡賠償金為106938元(11882×(20-11)],喪葬費26230元,交通費酌情認定為10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酌情認定為2000元,共計141915.3元。被告人段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其妻子陳某某,該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段某某、親屬陳某某在已經支付的6200元賠償款之外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50000元,并已過付,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對被告人段某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某的訴訟,本院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采信的下列證據加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偵破情況說明
證實被告人段某某在事故發生后報警并送傷者去醫院的事實。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實被告人段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3)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復印及常住人口信息表各一份
(4)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各一份
(5)機動車保險單二份
證實被告人段某某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6)死亡醫學證明等
2、證人張某甲的證言
今天早晨八點半我聽說我父親出車禍了,去了一看我父親就在公路上趴著,聽說司機和路邊上的人打了120。拉到醫院去沒搶救過來。駕駛員一起去的醫院。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2015年5月6日早晨我駕駛魯QBXXXX號車從日照回蒙陰。八點多到了尚店村路段時發現了有個人戴著草帽,距離十米以內了,剎了有三四米就撞上了。車頭保險杠撞電動車后輪。我停車打了110、120,我就跟著一起去了醫院,下午老頭死亡了,我就來交警隊投案了。當天沒喝酒,有駕駛證,車輛投保了全險。
4、現場勘驗、檢驗、鑒定報告
(1)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2)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
(3)痕跡檢驗筆錄二份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以上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
附帶民事部分證據:
1、發票兩張
證實車主陳某某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機動車輛保險。
2、沂南縣公安局法醫門診出具的尸檢費收據一張,數額為1200元。
3、醫療費單據兩張,共計3217.3元。
4、雙堠鎮尚店村村委證明一份,證實被害人張某某家庭情況。
5、住院病歷等材料,證實被害人張某某的住院治療情況。
6、臨沂市金橋通達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報告書一份,證實被害人駕駛的駕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330元。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段某某在事故發生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搶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取得了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客觀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段某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但其應到蒙陰縣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火化費單據、殯儀館收據等證據的數額已經計算在喪葬費內,不予重復計算;價格鑒定費沒有提供發票,依法不予認定;精神損失賠償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段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事故導致的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醫療費用、財產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以及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尸體檢驗費在第三者險的保險范圍內賠償;被害人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應適當減輕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額內賠償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106938元、喪葬費3062元、醫療費3217.3元、財產損失133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喪葬費18534.4元、尸體檢驗費960元、交通費800元、誤工費1600元,共計136441.7元。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汲 洋
審 判 員 于煥琴
人民陪審員 劉英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朱啟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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