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羅刑二初字第133號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2015-8-13)
(2015)臨羅刑二初字第133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甲,務農。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田春,山東晨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以臨羅檢公一刑訴(2015)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危淑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甲及其辯護人田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30日6時許,被告人顧某甲攜帶10.6克毒品在臨沂市蘭山區金二路與八一路交匯處新航線網吧內上網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檢驗,該包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顧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顧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對指控的罪名供認不辯解。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甲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7時許,被告人顧某甲攜帶10.6克晶體狀顆粒物在臨沂市蘭山區金二路與八一路交匯處新航線網吧內上網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驗,該包晶體狀顆粒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顧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當庭舉證并經質證的證人顧某乙的證言,辦案說明,非法持有的毒品照片,扣押清單,毒品檢驗鑒定報告,戶籍證明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顧某甲如實供述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顧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密永梅
人民陪審員 孫永樂
人民陪審員 劉艷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紀茜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