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蘭刑初字第1056號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5-9-15)
(2015)臨蘭刑初字第1056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無業。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宣布逮捕。現押臨沂市看守所
辯護人丁開軍,山東平瀾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崔某,中共黨員,無業。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F押臨沂市看守所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未檢刑訴(2015)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崔某及其辯護人丁開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因在臨沂市蘭山區臨西七路與啟陽路交匯處城邦廣場地下西部牛仔游戲廳內玩游戲時輸錢,對游戲廳老板李某甲產生不滿,并多次舉報該游戲廳。2015年5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崔某與彭某酒后到城邦廣場,因懷疑西部牛仔游戲廳正在營業,遂撥打110報警。李某甲哥哥李某乙得知此事后將崔某約至城邦廣場協商并發生爭執。當晚23時許,被告人崔某告訴彭某其被李某乙毆打,二被告人趕至西部牛仔游戲廳內,持游戲廳內鐵凳將監控顯示器、娃娃機、雙人槍機、推幣機、手機等物品砸壞。經鑒定,被毀損物品損失價值28060元。案發后,被告人崔某于2015年6月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二被告人親朋已賠償游戲廳經濟損失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崔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同時有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李某甲、李某乙、孫某、任某的證言,現場筆錄及照片,被損物品價格鑒定,二被告人因其他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決定書,賠償調解協議書,二被告人的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崔某結伙,為泄憤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崔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系投案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對二被告人均可適用緩刑。緩刑期間,被告人應到所在居住社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芳
審 判 員 王小木
人民陪審員 王 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書 記員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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