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初字第87號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8-28)
(2015)曲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曲阜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山東省曲阜市,漢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曲阜市,住曲阜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3日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5年6月3日經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以曲檢公訴刑訴(201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景映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4月16日晚20時許,在曲阜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某某涮肚燒烤店”內,被告人付某某因瑣事與張某某(男,25歲,曲阜市人)發生爭執,付某某持馬扎將張某某頭部打傷。經鑒定,張某某傷情構成輕傷X級。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付某某到曲阜市公安局小雪派出所自動投案。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
針對上述指控,被告人付某某供認不諱,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付某某已與被害人張某某達成賠償協議且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人張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辦案說明、協議書、戶籍證明等書證,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證人吳某某、孔某、陳某、王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以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張某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委托曲阜市司法局對被告人付某某進行社會調查評估,村居同意接收并且具有管束能力,評估意見為被告人付某某對所居住社區影響一般。根據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曉彬
審 判 員 張學燕
人民陪審員 劉 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顧巧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