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刑初字第198號
——山東省微山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微刑初字第198號
公訴機關微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滿某,農民。2012年11月7日因侮辱他人被微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軍,山東諦聽律師事務所律師。
微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微檢公訴刑訴(2015)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滿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微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宗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滿某及其辯護人張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微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日16時許,被告人滿某酒后在微山縣汽車站西面的道路上由西向東罵街,至東興旅社門口處,與被害人張某乙的孫子因為罵街發生口角;張某乙及其丈夫嚴某乙見滿某與其孫子發生口角,遂與滿某爭執,嚴某乙和滿某撕扯在一起;張某乙勸架時,被滿某甩倒在地,造成張某乙右大腿受傷。經鑒定,張某乙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2010年12月22日,經微山縣公安局夏鎮第二派出所調解,雙方自愿和解,滿某一次性賠償嚴某乙、張某乙夫婦1.5萬元。調解完成后,嚴某乙予以反悔。被害人張某乙于2014年10月23日自然死亡。2015年2月28日,經過調解,嚴某乙再次對滿某的行為予以諒解,后又反悔。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滿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滿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其當庭辯稱,現已與嚴某乙和解。其辯護人提出,滿某有自首情節,事發后積極拿錢給被害人看傷,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當庭自愿認罪,建議判處拘役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相同。
另查明,經微山縣司法局夏鎮司法所調查核實,被害人張某乙的近親屬嚴某乙、嚴先杰表示對滿某適用非監禁刑不持異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張某乙陳述,2010年10月1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滿某在其兒子嚴先杰家門口叫罵,其上前質問時,被滿某甩倒在地,又朝其右大腿處踢了一腳。次日,滿某聽說其大腿骨折后,給其4950元醫療費。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嚴某甲的證言證實,其聽到吵鬧聲出門看到,被告人滿某酒后從西邊叫罵著往東來,至嚴先杰家的東興旅社門口叫罵時,與嚴先杰兒子發生爭吵和廝打,繼而與嚴某乙發生撕扯,張某乙上前勸架過程中,被滿某甩倒在水泥地上,后滿某被人拉走。當時張某甲也在現場。
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與之相互印證。
2、證人嚴某乙的證言證實,2010年10月1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滿某在其次子嚴先杰家門口叫罵,后將張某乙踹傷的情況。
另有證人嚴某丙的證言證實相關情節。
三、鑒定意見
法醫學人體損失程度鑒定書及鑒定說明證實,張某乙的傷情屬輕傷二級范疇。
四、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滿某的自然人信息。
2、治安調解協議書、收條等書證證實,經微山縣公安局夏鎮第二派出所調解,雙方因本案行為自愿和解,被告人滿某賠償張某乙一方各項損失1.5萬元。
3、微山縣司法局夏鎮司法所對嚴先杰、嚴某乙的調查筆錄等證實,嚴先杰、嚴某乙對之前的諒解協議予以確認,同意對滿某適用非監禁刑。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滿某供述,2010年10月1日下午16時許,其酒后騎著電動三輪車到微山縣汽車站,途經嚴某乙次子嚴先杰家門口時,一條狗將其褲角撕破,遂進行謾罵,嚴先杰出門與其爭吵,嚴某乙、張某乙也出門勸架。后在其與嚴先杰之子撕扯過程中,致張某乙摔倒。后給張某乙支付醫療費4950元,賠償1.5萬元。
卷中亦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過、調解書、死亡注銷戶口證明等證據佐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滿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滿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事發后積極救治被害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亦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滿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西波
審 判 員 孟 煥
人民陪審員 楊 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微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