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375號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2015-8-14)
(2015)鄒刑初字第37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農民。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批準逮捕,同日被執(zhí)行逮捕,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審,同日被釋放。現在家中。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訴刑訴(2015)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義華、譚旭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19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魯H×××××/魯H×××××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嵐?jié)酚蓶|向西行駛至鄒城市交通稽查大隊門口向右轉彎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的被害人許某乙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許某乙當場死亡,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5月29日,車主張現龍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李某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另查明,和解協(xié)議書載明:車主張現龍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外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損失7萬元,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支付給被害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許某甲的證言、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辦案說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已得到賠償,其本人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