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376號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2015-8-14)
(2015)鄒刑初字第37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靖某,兗礦集團二號井工人。2015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中。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訴刑訴(2015)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靖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旭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靖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12日10時15分許,被告人靖某駕駛魯H×××××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鄒城市西沙村致富路9號門口時,與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陳某乙發生刮碰,致被害人陳某乙摔倒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同月22日被害人陳某乙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陳某乙無事故責任。
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靖某與被害人陳某乙的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親屬10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另查明,和解協議書載明:被告人靖某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外賠償被害人陳某乙親屬各項損失(含醫療費)合計10萬元,雙方相互配合按保險公司相關規定進行理賠,保險理賠款除醫療費外歸被害人陳某乙親屬所有。
2015年4月12日事發后,被告人靖某電話報警至110,并在現場等候和配合交警處理。
上述事實,被告人靖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甲的證言、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協議書、諒解書、收條、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靖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靖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靖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對被告人靖某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