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423號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15-9-1)
(2015)任刑初字第423號
公訴機關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倪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許艷麗、張紅波,山東思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任檢訴刑訴(2015)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及其辯護人許艷麗、張紅波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2日10時許,在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運河城D座22樓,被告人倪某受濟寧市海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崔紅月(已判刑)指揮,伙同他人先將與該公司有經濟矛盾的加盟商之一即被害人翁某從22樓電梯間強行拽出,后翁某在電梯口及消防通道內被毆打。其時負責該公司安保工作的被告人倪某,在翁某被毆打時阻止了其他加盟商上前救人,后又多次查看翁某被毆打現場但未對打人者制止。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翁某腰3椎體左側橫突骨折,傷情系輕傷二級。2014年7月7日,崔紅月、倪某的近親屬代二人賠償被害人翁某各項損失共計八萬元。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倪某主動至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阜橋派出所投案。
對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1、戶籍證明、辦案說明、賠償協議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同案犯崔紅月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倪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倪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未作辯解。辯護人許艷麗、張紅波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倪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輕,系從犯;3、被告人倪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倪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倪某系濟寧市海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員工。2013年11月22日10時許,在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運河城D座22樓,被告人倪某受濟寧市海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崔紅月(已判刑)指揮,伙同他人將與該公司有經濟矛盾的加盟商之一即被害人翁某從22樓電梯間強行拽出,后翁某在電梯口及消防通道內被毆打。被告人倪某在翁某被毆打時阻止了其他加盟商上前救人。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翁某腰3椎體左側橫突骨折,傷情系輕傷二級。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倪某主動到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分局阜橋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倪某的親屬及崔紅月的親屬與被害人翁某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倪某及崔紅月賠償被害人翁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萬元,已履行完畢,被害人翁某對被告人倪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倪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翁某的陳述;證人黃某、劉某甲、孫某、門振元的證言,證人董某、郭某、何某、劉某乙、朱某的親筆書寫的證言;被告人倪某的供述和辯解;同案犯崔紅月的供述與辯解;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書證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14)任刑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書、賠償諒解協議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被告人倪某的戶籍證明;視聽資料現場監控錄像光盤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倪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倪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倪某自愿認罪,其親屬和被害人翁某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以被告人倪某系初犯、偶犯,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倪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倪某主動投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倪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本案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故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倪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倪某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聯花
審 判 員 曾慶國
人民陪審員 張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梁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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