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刑初字第205號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9-9)
(2015)薛刑初字第205號
自訴人陳某,男,漢族,住棗莊市薛城區(qū)臨城街道辦事處。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住棗莊市薛城區(qū)臨城街道辦事處。
自訴人陳某以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陳某在判決宣告前,同被告人張某自行和解而申請撤回訴訟。
本院認為,自訴人陳某申請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法〉的若干問題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自訴人陳某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 判 長 王 濤
人民陪審員 褚書強
人民陪審員 李海寧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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