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4號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山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棗莊市靜雅家居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辯護人滿建峰,山東寶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偉,山東龍頭律師事務所律師。
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山檢公二刑訴(2014)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運杰、孫景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滿建峰、陳偉到庭參加訴訟。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于2015年3月25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同年4月22日恢復審理。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又以補充偵查為由于2015年7月21日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同年8月21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合同詐騙罪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張某甲通過提供虛假的納稅證明、企業財會資料等手段,以棗莊市靜雅家居公司用于償還棗莊市商業銀行貸款名義向山亭區財政局申領400萬元"過橋資金"。同年11月初,被告人張某甲在取得山亭區財政局發放的400萬元過橋資金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棗莊市商業銀行貸款,而是將該款用于償還其他個人債務后逃匿。
二、信用卡詐騙罪
2011年1月29日,被告人張某甲在中國工商銀行山亭支行辦理了卡號為52×××70的牡丹貸記卡。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張某甲用該卡共透支本金199914.18元。還款日到期后,經銀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張某甲一直未予歸還并逃匿。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以虛假材料取得對方給付的財物后不履行合同義務并逃匿,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銀行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后經銀行多次催收不予歸還并逃匿,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認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辯護人滿建峰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張某甲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如下:(1)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不具有以虛假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事實;(3)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提起公訴,適用法律錯誤。2、本案實質上是民事糾紛并已經得到妥善解決,公安機關不應插手。3、指控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張某甲的行為是單位行為而非個人行為。4、公安機關在銀行催收不足三個月即立案,不能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為支持其主張,其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其辯護人陳偉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張某甲主觀上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2、被告人張某甲有歸還貸款的實際能力;3、被告人張某甲主動供述信用卡詐騙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為支持其主張,其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
一、合同詐騙罪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張某甲通過提供虛假的納稅證明、企業財會資料等手段,以棗莊市靜雅家居公司用于償還棗莊市商業銀行貸款名義向山亭區財政局申領400萬元"過橋資金"。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張某甲在取得山亭區財政局發放的400萬元過橋資金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棗莊市商業銀行貸款,而是將該款用于償還其他個人債務后逃匿。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11月21日,張某甲從棗莊銀行貸款400萬元,他的億豐源公司是擔保人,2013年11月到了還款日期,張某甲又到山亭區財政局借過橋資金400萬元,億豐源公司還是擔保人。這筆過橋資金張某甲沒有用于歸還銀行貸款,2013年11月6日下午,張某甲就跑了。他替張某甲償還了棗莊商業銀行400萬元的貸款及7萬元的利息,他于2014年4月24日替張某甲償還財政局240萬元。后來,山亭區財政局將億豐源公司訴至山亭法院,山亭法院于2014年5月9日出具了調解書,出具調解書的當天給了山亭區財政局20萬元,其余140萬元沒有給財政局。
2、證人許某祥證言(原山亭區財政局原企業股股長),證實:2013年11月2日張某甲在棗莊銀行的400萬元貸款到期,為了償還棗莊銀行的貸款,2013年10月31日張某甲向財政局申請"過橋資金"400萬元,經研究同意向其發放"過橋資金",并同張某甲簽訂借款合同,使用時間20天,從11月1日到11月20日。張某甲說錢到位就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再從銀行續貸出錢還財政局。2013年11月1日將過橋資金400萬打入張某甲的靜雅家居公司的賬戶。11月8日、9日兩天,擔保人朱某甲向財政局提出張某甲聯系不上,400萬過橋資金去向不明,這筆資金存在巨大風險,他才知道這筆過橋資金張某甲沒有用于歸還銀行貸款,資金去向不明,張某甲電話關機,家里也找不到他了。
3、證人許某(張某甲妻子)證言,證實:張某甲在哪里她也不知道,三、四天前說外邊有點生意就走了,電話也打不通,靜雅家居公司實際老板就是張某甲,公司登記的法人代表胡某就是看門的老頭,張某甲每月給胡某工資。
4、證人胡某(靜雅商務會館看門人)的證言,證實:他在靜雅商務會館看門,靜雅商務會館老板是張某甲,每月開他1800元工資。他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當了法人代表的。七、八天前張某甲還讓他簽了一次名,具體簽的什么他也沒有看清楚。"過橋資金貸款"中《企業借用還貸資金審批表》和"借款合同"上的字不是他簽的。
5、證人吳某(棗莊銀行解放路支行行長)的證言,證實:張某甲于2012年11月份在他們行貸款400萬元,朱某甲是擔保人,2013年11月8日到期。他們行出具過一個說明,就是申請的過橋資金還張某甲的銀行貸款,他們行繼續為張某甲發放400萬元的貸款,但在說明中加了一句話,只要符合他們行的相關要求,就給其續貸,即只要追加一個有實力的擔保人就為其向市行申請發放貸款。2013年11月初就找不到張某甲了,聽說跑了,朱某甲在2013年11月29日將400萬貸款還上了。
6、證人張某(張某甲哥哥)證言,證實:2013年11月5日前后,張某甲用申請的財政過橋資金還款情況:還程洪修裝修翼云影城地板等裝修款12萬,還管慶森電料費用15萬,還周建民專修款26萬,還許海濤影城門窗玻璃等5萬元,還山城街道辦事處海子村姓楊的裝修款30萬,還臨沂姓張的影城假樹款5萬,還山亭嘉寶莉漆3萬元,還有還一些零星的借款約30萬(具體還款是我負責辦理的),共計126萬。其上述證言附有還款清單。
2013年11月歸還西山亭的沈廣花私人借款1萬,這是2013年5月4日借的,利率是3%,利息1800元;歸還板上村張傳山私人借款2萬,這是2013年5月2日借的,利率1.5%,利息2000元;歸還是趙延存私人借款2萬元,歸還張寶海私人借款1萬元,歸還王廣輝私人借款2萬元,歸還給賈慶仁私人借款2萬元,歸還苗五(苗桂玉)3萬元,是2013年7月4日借的,利息2400元,歸還韓邦啟私人借款6.5萬元,分三次借的,利息4400元,歸還齊村信用社5萬元貸款,利息5000元,歸還西山亭沈廣英私人借款1萬元,利率1.2%,利息2400元,歸還張培柱5000元。還有老家修房子花了5000元,共計歸還借款26.5萬,還利息1.8萬,總計28.3萬元。其上述證言附有還款清單。
7、證人秦某彬的證言,證實:張某甲共借他100萬,2013年11月通過銀行轉賬給他30萬,之后就聽說張某甲跑了。算上2013年7月還他的40萬,一共還了70萬。
8、證人管某的證言,證實:張某甲共欠他15余萬元的水管件和電料款,2013年11月張某甲給他現金全結清了。
(二)書證
1、棗莊商業銀行借款憑證及催款通知書,證實:被告人張某甲于2012年11月21日從棗莊商業銀行貸款400萬元并于2013年11月8日到期以及2013年9月26日銀行下發催款通知書的事實。
2、棗莊銀行證明及貸款逾期記錄,證實:棗莊靜雅家居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在棗莊銀行貸款400萬元,2013年11月8日到期,逾期未予歸還(時間:2013年11月12日)。
3、棗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賬卡,所有本金利息明細,證實:被告人張某甲于2012年11月21日貸款400萬元,于2013年11月29日歸還貸款400萬元(擔保人朱某甲代為歸還)。
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山亭支行、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收款收據,證實:2013年11月1日,棗莊市山亭區財政局通過其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山亭支行開戶行將400萬元的過橋資金匯至棗莊靜雅家具有限公司在棗莊市山亭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90××××00賬戶。
5、張某甲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張某甲于2013年11月1日將靜雅家居公司農村信用社賬戶90××××00賬戶中400萬元于同日轉入其農行62×××18的卡號200萬元,入賬后賬戶余額為201.061477萬元,同年11月8日,賬戶余額為0.77元。同日,被告人張某甲又從上述信用社賬戶匯入翼云影視城賬戶16×××77的工商行200萬元,入賬后賬戶余額為200.002856萬元,同年11月5日,賬戶余額為16.56元。
6、借用還貸資金申請、山東億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諾書、借款合同,證實:被告人張某甲在申請過橋資金過程中,因承諾將過橋資金用于償還到期銀行貸款,并以銀行續貸資金償還過橋資金,騙取山亭區財政局及山東億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信任。
7、棗莊市山亭區國稅局山亭稅務分局證明及納稅明細,證實:棗莊市靜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辦理稅務登記,2012年度共計22243.75元。
8、被告人張某甲偽造的"棗莊市山亭區國稅局山亭稅務分局證明一份",證明內容:棗莊市靜雅家居有限公司,2012年度實現納稅額310016元。
(三)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因為他在棗莊商業銀行貸的400萬元快到期了,所以他就想向山亭區財政局申請過橋資金,先還銀行的錢,再從銀行貸出來還給財政局,他就以棗莊靜雅家居有限公司的名義(棗莊市靜雅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胡某,但他是該公司的實際控股人、管理人)申請過橋資金,因申請過橋資金首先要到棗莊商業銀行開證明,當時銀行的行長和業務科長都換了,銀行的人說朱某甲的貸款到了紅色預警,不具備擔保資格了,讓他再找擔保人,他感覺到如果還上貸款也不可能再貸給他錢,他就決定把申請的過橋資金還給個人。申請過橋資金用的納稅證明是假的,私刻了一枚國稅局的假公章,開了一張假證明,證明2012年納稅310016元。
2013年11月1日,他申請的過橋資金到了棗莊市靜雅家居有限公司在山亭區農村信用社的賬戶上了,當天他就把其中200萬轉到他個人尾號是1818的農行卡上去了,把剩余200萬元轉到棗莊市翼云影城有限公司尾號是177的工商銀行卡上去了。2013年11月1日至8日將400萬元絕大部分以網銀轉賬或提現的形式償還個人債務了,剩余十二余萬元用于逃匿期間的生活費用。
具體還款情況如下:通過農行網銀賬戶:2013年11月5日:陳慶某79999元,付偉某20000元,劉偉某5萬,蘇榮某3萬,劉洪某199994元,許文某149997元,秦某彬30萬。11月8日付偉某200197元。通過工行網銀賬戶:11月4日:王建某20萬。11月5日:杜傳某30萬;沈耀某25.25萬;趙延某10.4萬;朱某甲11萬;許文某10萬;孔超某10.2萬;連謙某10萬。通過工行提取現金10多萬,給西山亭賣水泥的老孔。還分多次給山亭雙山后的張五二、三十萬;山亭管慶森五金電料30多萬,還有其他工程款(電工安裝、門窗安裝)約20萬,具體人名不記得了。
公安機關向其出示了一份其哥哥張某提供的"還款清單",他看了之后,認為是真實的,并補充供述到:這些都是2013年11月初從銀行里提取過橋資金還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
2011年1月29日,被告人張某甲在工商銀行山亭支行辦理了一張牡丹貸記卡(卡號為52×××70),后利用該卡透支現金199914.18元,該透支現金應于2013年9月25日到期還款,到期后經工商銀行多次催收,已超過三個月,至今未歸還。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乙(工商銀行山亭支行副行長)的證言,證實:張某甲于2011年1月29日向他們行申辦了牡丹貸記卡,信用額度20萬的。張某甲用該卡先后透支了199914.18元,現在利息加欠款總共是208134.74元。
2、證人王某(工商銀行山亭支行副行長)證言,證實:張某甲連本加息和滯納金欠他們行208134.74元。山亭法院在2014年2月26日作出判決,判決張某甲應支付本金199914.18元及利息和滯納金,現在已經生效,已經交由山亭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由于張某甲欠債太多,一直還沒有執行下來。
3、證人許某(張某甲妻子)證言,證實:工商銀行的工作人員到她家兩次催收信用卡欠款,都聯系不上張某甲,也不知道怎么刷了20多萬。現在手機186××××16也不通,也聯系不上張某甲。
(二)書證和其他證據
1、張某甲申辦工商銀行牡丹卡申請表等手續,證實:被告人張某甲于2011年1月29日申辦了牡丹貸記卡,卡號52×××70。
2、工商銀行委托的高柏(北京)管理咨詢公司濟南分公司電話向張某甲催收牡丹貸記卡號52×××70欠款記錄,證實:2013年10月27日人工電話催收,11月4日、11月13日、12月13日分別是系統短信催收。
3、本院(2013)山商初字第344號民事判決書:2014年2月26日判決,張某甲償還原告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199914.18元及利息、滯納金和超限費。
(三)被告人供述
他有四張信用卡透支沒有還,都逾期了,其中工商銀行透支了二十多萬未還,透支的錢都讓他還債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400萬元"過橋資金",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銀行規定的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二次以上催收后,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甲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應數罪并罰。關于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指控合同詐騙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辯解、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從主觀上講,被告人張某甲在申請過橋資金之前已有改變借款用途的主觀故意;從客觀上講,被告人張某甲利用虛假的納稅證明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取得涉案400萬元借款后將絕大部分贓款在短時間內用于償還債務,彌補虧空而后逃匿,其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是顯而易見的,故被告人、辯護人上述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民事糾紛并已經得到妥善解決"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現有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對于公訴機關指控信用卡詐騙罪的相關事實有所涉及,但這并不影響對被告人刑事犯罪的追究,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公安機關在銀行催收不足三個月即立案,不能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的涉案銀行卡透支后,經銀行兩次催收直至2014年8月12日被抓獲歸案一直沒有歸還其透支的本金,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指控信用卡詐騙罪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第一次供述之前公安機關已針對其涉嫌的信用卡詐騙進行立案偵查,對其犯罪事實已掌握,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甲有歸還貸款的實際能力,指控合同詐騙罪不當"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申請過橋資金時已負有巨額債務,其對將申請的過橋資金的絕大部分歸還個人其他債務而沒有能力償還商業銀行貸款的情況應當是明知的,其客觀的逃匿行為也恰恰印證了他的這種主觀心態。綜上,根據被告人張某甲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業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涉案贓款人民幣4199914.18元依法予以追繳(未退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延剛
審 判 員 邢西欣
人民陪審員 曹炳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閆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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