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刑初字第165號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市中刑初字第165號
公訴機關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薛某甲(又名薛某羅),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棗莊市看守所。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市中檢公二刑訴(2015)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管婭、步明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薛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薛某甲虛構能幫助李某女兒辦理戶口和辦理立新小學入學手續的事實,在棗莊市市中區解放路亞細亞、商城等地先后分三次騙取李某現金共計14000元。2015年6月15日薛某甲在市中區東龍頭李某租房處欲繼續騙取李某3000元現金未遂,被李某及其家人扭送至公安機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薛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案件偵破情況說明及相關書證,證人周某、謝某、薛某乙3人的證言,被害人李某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薛某甲退賠被害人損失1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付清文
人民陪審員 王援非
人民陪審員 王淑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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