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132號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冠刑初字第13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冠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小郭寨村。2012年1月17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冠縣看守所。
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以冠檢公刑訴(2015)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彥敏、趙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2日0時許,原冠縣錢潮KTV服務主管被告人許某得知該店三樓B13房間內的客人之間發生沖突,勸阻過程中與該房間內客人高某丙發生沖突,后許某安排服務生到B08、B22房間內喊人。服務生李某乙喊了B08房間的客人,該房間內的趙某甲手持啤酒瓶和霍某甲到達B13房間。服務生李某甲去喊了B22房間內的客人,該房間內的郭某、樊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均手持啤酒瓶到達B13房間。趙某甲頭面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趙某甲之傷情屬輕傷一級。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某辯稱,我讓服務員去喊B08和B22房間的人,目的不是打架,只是想讓他們過來幫助控制B13房間里的局面。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日0時許,原冠縣和平北路錢潮KTV服務主管被告人許某得知該店三樓B13房間內的客人之間發生沖突后趕到該房間予以勸阻,勸阻過程中與該房間內客人高某丙發生沖突,后許某安排服務生到B08、B22房間內喊人。服務生李某乙喊了B08房間的客人,該房間內的趙某甲手持啤酒瓶和同房間的霍某甲到達B13房間,后趙某甲與房間內的人發生打斗。服務生李某甲去喊了B22房間內的客人,該房間內的郭某、樊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均手持啤酒瓶到達B13房間。后趙某甲、郭某、樊某等人從B13房間出來,趙某甲頭面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趙某甲之傷情屬輕傷一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許某的戶籍證明證實,許某的個人基本情況。
(2)冠縣公安局到案經過一份證實,2014年9月2日1時30分許某配合民警到達崇文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
(3)(2012)冠刑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2年1月17日許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鑒定意見
(1)(冠)公(刑)鑒(傷)字(2014)S009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趙某甲的損傷屬輕傷一級。
(2)(冠)公(刑)鑒(傷)字(2014)S020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高某丁的損傷屬輕傷二級。
(3)(冠)公(刑)鑒(傷)字(2014)S027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高某丙的損傷屬輕微傷。
3、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當時B13房間內有人打架,地面上有血和碎玻璃渣子,許某拉架時挨了一巴掌,從B13房間內出來后,許某和對方互罵,過了會兒許某對李某甲說:“你去叫B22房間的人去。”李某甲推開B22房間的門后,對著房間里面喊:“許主管叫你們。”房間內的人拿起了茶幾上的啤酒瓶,李某甲轉身走了,這些人出來后去了哪里不知道。
(2)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當時聽到對講機內馬某喊話:“三樓B13房間客人打起來了,服務生抓緊上來。”李某乙趕到后看到B13房間內有一名身高一米八左右的男子,站在B13房間門口外與許某說話,他手上、臉上有血,房間內的音響還在響著當時挺亂,說的什么話沒有聽清楚,李某甲、馬某在勸許某。許某安排李某乙把B08的客人喊過來。李某乙進入B08房間后,對房間內的兩名男的(一個中等個頭,一個戴眼鏡個頭瘦小)說:“飛哥在B13房間和別人吵起來了。”李某乙返回至三樓吧臺處,看到許某、馬某都在走廊內站著,還看到B08房間的兩個人在后面跟著,他們兩個人往B13房間跑去,還有其他四五個人從三樓北側房間跑過來,每個人手里面都拿著啤酒瓶,也往B13房間跑去。后來一些人從B13房間出來到了三樓吧臺處,B08房間的那名戴眼鏡的客人臉上有血捂著頭在那里咋呼,不知道怎么回事,有幾個人又動手了,用拳腳打了幾下,也沒有打嚴重,許某在中間把他們雙方勸開了。
(3)證人趙某甲證言證實,當晚其和霍某甲在錢潮KTV房間唱歌了,唱完歌走的時候路過自己被打的房間,聽到房間里面有吵鬧聲,好奇,就想進去勸勸他們。其進入房間時,問許某怎么了,許某說房間內有打架的。許某沒有說要喊人毆打該房間里的人。是一名較胖的男子和一名白色T恤男子用啤酒瓶子打的自己,不知道他們為什么打自己,當時那兩名男子在打架,相互拉扯,頭上、臉上都有血。其去被打的這個房間時,霍某甲在后邊跟著了。
(4)證人霍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和趙某甲被一名服務生喊走來到B13房間處,趙某甲和許某見面后,趙某甲就進入B13房間內,大約還有七八個人進入B13房間打架。過了一會兒趙某甲就受傷出來了。
(5)證人馬某證言證實,當晚其在三樓吧臺值班,發現B13房間內有人打架,房間內的三個人每人身上、臉上都有血,有個人頭發上還有血,茶幾周圍地面上有血跡,還有啤酒瓶玻璃碴,其找KTV主管許某匯報情況后,兩人一起來到B13房間內拉架,但是那幾個人沒理兩人。后服務生李某甲、張強、李某乙、王寧也來了,馬某把許某從B13房間門口拽到外面,看到他臉上有血,許某很生氣地咋呼并用手指揮著說讓喊人來,許某說了兩個人的名字。李某乙就往三樓南側跑去,張強也離開了走廊,李某甲接著要往三樓北側跑著喊人。很短的一分鐘左右時間,就來人了,來的都是在KTV玩的客人,具體從哪個房間出來的不知道。先是從三樓吧臺南側來了兩個年輕男的,其中一個人手中拿著一啤酒瓶,這個男的先是進入了B13房間,在房間里面打了,接著有五個人,他們手里面都拿著啤酒瓶,跑著往B13房間里面沖,有進入房間的,有擠在門口的,馬某聽到啪啪的兩、三下啤酒破碎的聲響,不足一分鐘很短的時間,接著那些人都從B13房間出來了,先出來的是先進去的那名男的,頭上有血,用手捂著頭,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們兩伙人在三樓吧臺處打起來了。
(6)證人趙某乙證言證實,案發當晚,其最后離開錢潮KTV其唱歌的房間時,高某丁和高某甲吵架了,沒有打架,高某丁、高某丙、高某甲都沒有受傷,屋內地面上沒有碎啤酒瓶子。其再次回到錢潮時看到高某丁一個人從樓梯上走到ktv大廳內,高某丁滿臉滿身都是血,在臉上有處傷口。在二樓,我看到高某丙和醫院的醫生一起下樓,高某丙滿臉是血,手上也是血。后來在大廳外看到李某丙頭上有血,手上也有血,李某丙說是KTV的人打的。
(7)證人高某甲證言證實,當時在KTV包間內,因家庭的事其和高某丁吵吵起來了,有沒有動手打架記不清了。高某丙、高某丁、高某丁的家屬“瑩瑩”被打的時候,高某甲在現場,但是當時喝多酒了,在KTV包間內睡著了,不知道事情發生的具體經過,只是到最后看到高某丁受傷了,身上有血。清醒了以后,沒再見到高某丙和“瑩瑩”,第二天才知道他們兩個人受傷了。當晚回家后洗臉的時候,發現臉上、頭部破了點皮,不知道怎么造成的。
(8)證人劉某證言證實,當時聽到對講機里喊:“打架了,打架了。”到了三樓以后,看到許某右臉頰部位有血,襯衣上也有血,站在B13包間門口,拿著對講機指著包間內,罵:“操你娘!”劉某一扭頭看到10多個人拿著啤酒瓶子從三樓吧臺北側跑進了B13包間,劉某就朝樓下跑了,然后聽到有啤酒瓶碎的聲音,“砰”、“砰”的響。
(9)證人霍某乙證言證實,當晚有人打一樓吧臺電話,說上面有人流血了,抓緊打120,自己去了三樓看情況。看到三樓吧臺中間那塊有人打架,許某攔架了,打了幾秒鐘都跑了;后看著B13房間不正常,就進去看看,看到房內很亂,有三個人,有的在那里躺著,有的滿臉是血,有的渾身是血,滿地是碎酒瓶,地上也有血。
(10)證人栗彥山證言證實,許某說他和高某丙在錢潮KTV里面打架了,讓他幫著調解一下,讓其給高某丙打電話,其沒有打;案發當晚,自己在華夏手機店內,沒去過錢潮KTV。
(11)證人高某乙證言證實,大約十幾天前的一個早上,冠縣斜店鄉樊樓村的樊某給其打電話,讓他幫忙調解樊某和高某丁在KTV打架的事,當時沒問樊某在哪家KTV打的架,不知道打架的經過,也不知道樊某有沒有同伙。很早之前,高某乙在外面和別人吃飯時就聽說高某丁在自己家門口被揍了,其聯系高某丁后,高某丁說經公,就沒再和高某丁聯系。自己和高某丁、樊某都是朋友關系。
(12)證人郭某、樊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五人證言證實,當晚B22房間人員情況。
(13)證人高某丙證言證實,當時高某丁和高某甲在B13房間內吵架,沒有動手打架,高某丙在勸他們,許某進來后說“你們吵吵就出去吵吵去,別在我這鬧事。”并往外推高某丁,高某丙上前推了許某胳膊一下,說:“你咋哩”,許某說:“在我地盤上耍硬哩,弄死你們。”,然后就通過對講機喊人,喊來的七八個人和許某進入B13房間后,持啤酒瓶、鋼管對高某丙、高某丁實施毆打。期間,許某先一手掐住高某丙的脖子、一手持啤酒瓶朝他頭上砸,接著頭上又挨了三四下啤酒瓶,不知道是誰打的,高某丙被打暈了。被打同時,也有人在打高某丁,沒看清怎么打的。高某丙清醒之后,看到高某甲在沙發、茶幾之間過道內躺著了,沒看到他受傷。李某丙也受傷了,不知道她怎么傷的。
(14)證人高某丁證言證實,當時其和高某甲、高某丙、李某丙在KTV包間內,其和高某甲發生爭吵,有人拉其肩膀一下,說吵吵就去外面吵吵,高某丁推了對方一下,很快從門口進來一幫人,其中有人拿著酒瓶子、有人手中拿著鋼管,這些人對著高某丁亂打亂砸。當時一個男子打高某丁時說,我叫許某,你找我就行。被打之前,沒有與高某甲打架。自己被打時只顧得抱著頭,沒有注意高某丙、高某甲、李某丙的情況。其和高某丙沒有對一名27歲男子進行過毆打。
(15)證人李某丙證言證實,當時高某丁與高某甲吵吵起來,但沒有打架,KTV服務生許某進來后說“您別在這里鬧事。”說話語氣較重,高某丙用手撥拉了許某一下,沒有看到撥拉部位,許某說:“在我地盤上,還揍我啊?”許某接著出門對旁邊的服務生說喊人,并說到:“把B?2房間的人喊出來。”去喊人的那個服務生說:“飛哥挨打了。”緊接著過來十余人手持啤酒瓶、小砍刀對其和高某丙、高某丁實施毆打。期間,許某在那伙人到場后說了一句“在我地盤你打我”,接著上去用拳打了高某丙上身幾下,具體打了多少下沒有看清楚。李某丙的頭部被一個人用啤酒瓶砸傷,手被擠進去的人帶著的砍刀拉傷。高某丙頭部流血、高某丁頭部和左耳流血了。
4、被告人許某供述。
5、視聽資料:案發時錢潮KTV監控錄像及其提取筆錄證實,馬某在三樓吧臺值班發現B13房間有異常情況,然后和許某進入該房間,然后四名男服務生來到該房間門外走廊里,后許某說著話并向吧臺兩側指,兩名男服務生分別往兩邊跑,隨后趙某甲(手持啤酒瓶)、霍某甲從南邊過來進入B13房間,不到二十秒郭某等五人(均手持啤酒瓶)從北邊過來進入B13房間,不到一分鐘這些人從B13房間出來,趙某甲與郭某、樊某在吧臺前發生了口角、拉扯,樊某還與一名女孩發生沖突,都被許某勸開。三樓廁所處監控證實,李某甲進入B22房間,又出來,隨后五名男子手持啤酒瓶跟隨李某甲跑出去。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在勸阻客人間矛盾過程中引發沖突,又糾集他人,持械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本案的犯罪起因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于紅艷
審 判 員 程 敏
人民陪審員 李甲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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