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刑初字第107號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冠刑初字第10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農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聊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子民,山東眾星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以冠檢公刑訴(2015)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沙宗超、王國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趙子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馬某使用虛假的名字“王桂芳”與河北省邢臺市臨西縣東棗莊鄉東鄭莊村的陳宏春認識,后以訂婚、結婚為名,騙取陳宏春現金累計28,000元。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人馬某在已經辦理了臨時身份證的情況下,以沒有辦理為借口,拖延與陳宏春辦理結婚登記;后又以母親生病為由,不辭而別離開陳宏春家;后陳宏春找到馬某臨時住處,馬某拒不見面。
被告人馬某與聊城市東昌府區鄭家鎮林里村的李路申(另案處理)共謀以馬某與他人結婚為名,騙取他人錢財。2014年李路申在《山東商報·大商傳媒》上發布征婚信息,并留了聯系電話。
聊城市東昌府區許營鄉三亢村的亢德安看到該征婚信息后,于2014年8月2日(陰歷七月初七)同馬某取得聯系。至2014年10月馬某、李路申與亢德安多次見面,以結婚為幌子,以各種理由騙取亢德安現金累計2,000元左右。
2014年9月10日冠縣辛集鄉王劉八寨村的張辛會看到該征婚信息,撥打電話與馬某聯系。被告人馬某以虛假姓名“李芳”、李路申以與“李芳”虛假的兄妹關系共同與張辛會接觸,向張辛會提供了偽造的身份證,并采取在東阿租房及雇傭陽谷縣十五里元鎮十五里元村的田貴菊和河南省臺前縣打漁鎮花莊村的范景芝(后兩人另案處理)分別冒充母親和嫂子的方式,騙取了張辛會及其親屬的信任。馬某、李路申以收取見面禮、訂婚彩禮等形式,累積騙取張辛會現金18,000余元及一枚價值720元的戒指等物品。
被告人馬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均沒有異議,并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審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 樊 斌
審判員 于紅艷
審判員 程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劉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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